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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引起"不可抗力"并不必然成为"免责金牌"

日期:2022-12-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疫情引起"不可抗力"并不必然成为"免责金牌"

——李某与贵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判断疫情是否可作为不可抗力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事由时,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序及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疫情影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义务免除或合同免责解除。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4日,案外人胡某某将从某某管理公司所有的商场处租赁的店铺转让给李某经营。后某某管理公司与李某补签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了租赁期限及租金交付时间,并约定无故拖欠房租达到1个月则合同自动解除。后因2021年初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严峻时期,店铺所在商场停业,李某经营店铺亦未营业,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管理公司赔偿因商场停电造成各种肉类腐烂的损失、冰箱断电后无法正常使用损失及停业3个月的经济损失。某某管理公司反诉请求李某某支付房租、物业费及拖欠房租、物业费的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2021年初系新冠肺炎疫情严峻时期,但某某管理公司仍应当采取一定措施对商场进行管理,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并非其不履行管理义务的绝对理由,李某经营的店铺中因商场停电造成各种肉类腐烂的损失系某某管理公司在履行合同不当造成的故其应予以补偿。其次,针对李某诉请的停业3个月的经济损失,虽然此期间为疫情期间,但并未出现需要完全停业的不可抗力,故李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李某确未支付某某管理公司租金及物业费,根据双方约定,无故拖欠房租达到1个月则合同自动解除,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解除,李某应当支付租金、物业费及逾期利息,考虑因疫情期间某某管理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也存在过错,租金、物业费酌情减少。

【案例解读】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具体合同关系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司法实践中,合同签订时疫情已发生不具有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疫情仅对合同履行造成部分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疫情的发生不必然导致经营目的的落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疫情等情形均不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同时,案件审理中应当正确区分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时,不可抗力侧重于调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责任减免问题,而情势变更侧重于调整合同可以履行但代价太大或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的合同变更或解除问题。法官提示,出现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时,一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二是积极保存对于阻却合同义务履行的事由的证据。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义务人仍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四是双方当事人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互让互谅,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办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韩龙

案例编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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