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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原告、证人被处罚!

日期:2022-12-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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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原告、证人被处罚!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侯明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故意否认他人还款的事实,在法庭上耍“小聪明”作虚假陈述,这种“碰瓷”法律的行为,当心得不偿失,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在沛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及证人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沛县法院对两人分别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

是否还款?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因做水果生意急需一笔钱,于是以张某作为担保人,向赵某和吕某分别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2021年7月初,赵某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多次向李某、张某催要借款未果。

但李某、张某却反驳称,李某自借款开始就按月向吕某汇款,已经支付了两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只是因为没有赵某的微信,便委托吕某转付给了赵某。

庭上质证,原告露出马脚

庭审中,被告李某提交了向吕某转账的记录,证明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向吕某转款支付了约定的利息及本金。

证人吕某亦承认确实收到了李某的还款,但其称所还款项仅仅是李某、张某所借的1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没有赵某借款的部分。

赵某亦称,吕某确实有向其微信转款,但所转款项是两人之间的其他金钱往来,与李某、张某还款并无关系。

而当承办法官查看吕某与赵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时发现,两人的转账记录基本都是在每月李某向吕某转款之后,且当法官分别询问原告李某与证人吕某的借款事由、用途等内容时,两人回答有较大出入,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赵某改承认吕某所转款项大部分为李某、张某所还欠款,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承办法官王为景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证人吕某对借贷关键的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赵某、证人吕某分别罚款1000元。

法官说法

2020年5月1日,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应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如果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上编造谎言、虚假陈述,不仅妨碍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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