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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怎么办

日期:2023-01-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怎么办?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张白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民法典》施行前,《担保法》规定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而《民法典》对这一点作出了重大改变,规定在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那么,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案件时,应如何选择适用呢?

2020年7月,原告何某因买房事宜与被告叶某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叶某支付购房服务费35万元,如叶某无法完成中介服务,则需全额退还服务费。被告吴某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字,但未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后因叶某原因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叶某、吴某于2020年10月均表示同意全额退还原告服务费,但两被告实际并未返还。在这样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被告吴某需要承担怎样的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案合同于2020年7月订立,原告于2020年1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在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吴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在新法与旧法规定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可预期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一般应当以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生效法律作为裁判依据,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即使《担保法》等法律已经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民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时,仍应当以相关法律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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