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被告人宣判前主动履行义务获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东市人民法院 位东,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11月25日上午,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启东法院驻所支云科技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将其当庭释放。
关于南通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起诉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启东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判决高某某向电动工具公司支付房屋维修款41030元,并承担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16180元,后高某某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高某某未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电动工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划扣到部分案款。经查,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高某某名下的微信账号内有大额资金支出,却未用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19日,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某亲属主动履行了剩余款项及申请执行费,现案件已执结。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案件已生效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等悔罪表现,启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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