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法院查封财产,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闫静 包钧,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1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如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7月,因被执行人高某一直未向申请人周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皋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高某放置于家中的机器设备,张贴封条并告知其不得转移、变卖、毁坏查封机器后,由高某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保管。
然而,高某却悄悄打起了该批机器设备的主意。2019年8月,高某一不做二不休,撕去法院张贴在其机器设备上的封条,私卖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并将私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在法院的另起执行案件所涉债务。后因为没有能力偿还周某的借款,其选择了溜之大吉。
2019年11月,如皋法院以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9月,长期躲债在外的高某被抓获归案。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案中,高某私卖法院查封资产,虽然其将所卖款项用于偿还其在法院的另起执行案件所涉债务,但并不影响对其变卖司法机关查封财产行为的认定。且截至案发,其仍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属情节严重。综合高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置,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