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执行异议权,罚款8万元!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杨雨欣,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对一当事人滥用异议权,恶意阻碍执行的行为,作出处罚8万元的罚款决定。
该院在执行申请人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陈某所有的位于淮阴区某小区房屋,案外人束某以其与陈某就争议房屋签订了购房协议,争议房屋应归其所有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中止对争议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后该院受理沈某与束某、陈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并最终裁决,准许继续执行陈某所有房屋。案件恢复执行后,该院将上述房屋在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成交。后束某再次以自己为涉案房屋承租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束某的请求。束某不服提出复议,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其复议申请。
淮安市淮阴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同一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异议人不应该以同一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束某在本案中,对涉案房屋先后以房屋买受人、房屋租赁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相关证明材料又无法证实其主张,其行为导致该执行案件停滞多年,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束某不服提起复议,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维持了该罚款决定书。
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途径,但应当依据事实并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滥用异议权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以提执行异议为名,而行阻碍执行之实的恶意行为,法院将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全力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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