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收购款,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撤销!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杨东旭 徐建明,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去年以来,海门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民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农民依法维权开通绿色通道,高效化解各类涉农纠纷,全面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认定拖欠农户农产品收购款的采购商将房屋转让于子女的协议无效,案涉房屋回转至债务人名下恢复为责任财产。
被告周某系农产品采购商,向原告郑某等400余户农户收购农产品,共计拖欠收购款50余万元。郑某等农户在区法律服务中心支持下,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返还返还农产品或支付收购款。讼期间,周某为逃避债务,将其所有的唯一一套住房,以低于市场价超过50%的价格出售给其儿子,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手续。郑某等农户得知后,立即将债务人周某及其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周某和其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将房屋回转至周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对郑某等400余农户有50余万元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房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近亲属,该房屋为周某唯一住房,转让行为已导致周某责任财产严重减损,明显降低了其清偿能力,该转让行为存有恶意,有害于郑某等400余农户债权实现。故作出撤销售房协议,返还转让房产的判决。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门地区是经济作物主要产区,比如万年的香芋、悦来的甜玉米、常乐的芦稷和遍布海门各地的油菜、菱角,很多农户家庭以农产品外销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农户并无外销渠道,往往依靠农产品收购商集中收购外销取得收入。在收购过程中,农产品收购商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会选择先收购农产品,给农户发放收购凭证,转售后再延期向农户支付收购款的方式减轻资金压力。但同时,交易风险也转移给了广大农户,一旦收购商外销不畅,就难以向农户及时支付拖欠的收购款,甚至赖账跑路,将损失转嫁于农户。
该案中,虽然收购商周某并未赖账跑路,但在其与400余户农户诉讼期间,将自有唯一住房低价转让于近亲属,明显具有转移责任财产的恶意。海门法院依法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真正将广大农户判决上的“纸面权利”落实为“入袋为安”的钱款,切实履行了保障“三农”的政治责任。今年以来,海门法院锚定“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争创工作,聚焦服务乡村振兴,推动基层农村诉源治理,全院88名法官及法官助理下沉村居,挂钩290个社区审务工作站,进入网格群深度参与农村基层治理,提前介入、妥善化解多起涉农纠纷案件,切实履行了“谁执法谁普法”的“八五普法”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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