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自诉案件当庭宣判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卢文杰,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张某欠银行9万元,法院在2011年就作出判决要求其归还本息,可拖了11年,张某就是不还。这桩执行案件,在银行今年提起自诉后迎来了转机。近日,如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张某被依法判处刑罚,其当庭表示服判,并缴纳一万元罚金。
江苏如东某银行与张某有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如东法院2011年作出的民事判决,张某应偿还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能自觉履行。法院上门执行,并通知其至法院执行谈话,其未到庭。首轮执行中,法院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案件恢复执行,法院调查了解到,张某于2014年开始向曹某出借资金共计30万元。此外,他还在2018年3月购买了一辆五菱牌汽车。
法院执行局将张某上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江苏如东某银行为快速收回贷款,在征求相关法律机构意见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该银行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当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立案受理后,张某迫于威慑,最终在6月13日将两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承办法官提醒,面对债务时,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端正思想态度、积极履行,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欺人终将害己,诚信方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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