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开展业务 法院:变更保全措施 有利复工复产
【案情回放】
2022年5月底,上海某软件公司负责人致电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称,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业务往来无法正常开展、员工社保亦无法按期缴纳,请求法院尽快解冻公司相关账户。
经查,此事源于原告上海某技术中心诉被告上述上海某软件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2019年12月9日,原、被告就一系统采购项目达成《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该项目投标技术服务,由被告制作标书并参加该项目投标。后因被告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以其违约为由诉至法院,同时,原告为确保己方将来的胜诉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海崇明法院依法对被告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后逢复工复产,被告发现公司账户处于冻结状态,随即联系法院希望能解冻相关账户。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在获悉被告面临的现实困难后,充分考虑企业复工复产的迫切性,全面评估对现有保全措施进行替换的可行性、安全性,及时建议被告以缴纳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方式替换保全。被告了解替换保全方案后,当即表示愿意缴纳全额保证金以解冻公司账户。承办法官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同时告知、释明其相应权利和注意事项。在被告全额缴纳保证金至法院账户后,承办法官迅速出具裁定书,第一时间解除了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
2022年3月31日,上海高院发布《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司法应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本案中,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并确保己方胜诉后的权益而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公司复工复产需求的急迫性,以及对法院变更保全措施的高度配合,承办法官全面考虑涉案双方权益,迅速替换保全方案,变更保全措施,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陷入胜诉权益难以兑现的困境,又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性,第一时间解决了被告公司面临的紧迫困难,切实、有效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案例编写:上海崇明法院 蒋秉臣 陈雨丝,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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