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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被冒名成“股东” 涉案股权查封冻结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日期:2022-1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身份证丢失被冒名成“股东” 涉案股权查封冻结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丢失身份证后竟然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100%股份,更可怕的是,丢失者的纳税信用等级评级居然成为了D级别!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异议申请作出裁定,裁定解除对登记在被冒名申请人张先生名下股权的查封冻结,帮助其恢复信用等级评级。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张先生的身份证不慎丢失。丢失的身份证不知为何辗转到了天津,并在2015年11月被他人冒用,张先生“被”成为天津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

2019年5月,张先生在办理纳税事务时被告知,由于其名下的天津某商贸公司已被吊销,且其纳税信用登记评定为D级,无法办理任何税务等工商业务。充满迷惑的张先生经过查询,才发现了上述被冒名登记的事实。

2019年7月,张先生向天津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工商局于2015年11月24日核准工商变更所涉文件,包括《股东决定书》《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无效。2020年7月,天津某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裁判文书生效后,张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

2020年12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就2015年11月24日天津某商贸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事作出《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生效后,张先生立即提出变更股权登记信息,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张先生,由于该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纠正工商信息。

原来,上海宝山法院于2020年12月立案受理申请保全人深圳某股权投资基金与被保全人张先生、苏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先生、苏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余万元。案件移送执行后,上海宝山法院向天津某法院发出委托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张先生持有的该商贸公司额度为30%的股权。

张先生认为,由于法院的查封,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工商信息修正,故于2021年4月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上海宝山法院解除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该商贸公司的股权冻结。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执行裁判庭审理后认为, 一般情况下,股权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判断。本案中,法院对张先生持有的天津某商贸公司30%额度的股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时,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张先生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具有100%的股权,故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但是,根据天津某法院作出的确认工商局于2015年11月24日核准工商变更所涉文件无效的生效判决以及天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异议人张先生对被冒名登记为天津某商贸公司的股东没有过错,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登记在异议人张先生名下的天津某商贸公司股权的查封冻结。

法院提醒,身份证件务必妥善保管,如确实不慎丢失,应当立即进行报失补办并妥善保存好报失凭证。另外,平时大家办理事务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也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尽可能避免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的事情发生。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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