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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转移财产却不还债?一男子因 “拒执罪”入狱

日期:2022-11-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偷偷转移财产却不还债?一男子因 “拒执罪”入狱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贾俊辉 陈路遥,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22年6月8日,谢某为自己偷偷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是今年以来如皋法院首起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公诉拒执案件。

“金蝉脱壳”逃避执行

2021年2月,因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如皋法院判决谢某、吴某给付原告洪某等人赔偿款43万元及违约金8.6万元,合计51.6万元。2021年8月,洪某向如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皋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置若罔闻。2021年11月,谢某被蹲守已久的执行干警传唤回院。谢某在司法拘留体检环节方才露了“怯”,恳请执行干警再给最后一次机会,自己愿意与洪某协商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先由法院扣划“审理中冻结的9万余元款项”,剩余款项分期履行。

然而,当执行干警准备对冻结款项扣划时才发现,谢某竟利用洪某忘记续封的疏忽,将9万余元全部转移至其老婆张某账户,从而逃避执行。后经调查,张某银行账户内仅剩余额5万余元,其余近4万余元已被挥霍一空。鉴于谢某的行径,执行干警移送其涉嫌拒执罪的线索,如皋市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

因“拒执罪”获刑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表明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如皋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前车之鉴,不可重履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信乃安身立命之本,千万不要将法院判决当作儿戏!那些明明有履行判决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往往自作聪明,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却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下一步,如皋法院将集中化、常态化开展执行专项行动,持续加强内部协作和外部联动,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行为的长效机制,运用好拒执罪这把“利剑”,严惩拒执行为,以打促执,推动形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新格局,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助推平安如皋、法治如皋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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