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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犯拒执罪获刑

日期:2022-12-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3男子犯拒执罪获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闫静,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21年10月19日上午,如皋法院对3名拒执罪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当庭逮捕,仇某、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至此,自以为“合作”天衣无缝、妄图瞒天过海的3名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6年,陈某先后两次向马某借款合计13万元,一直未还款。索债无果的马某于2017年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陈某的房产。同年4月,如皋法院判决陈某向马某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马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陈某的房产有抵押且抵押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终结马某申请执行的案件,待房产评估拍卖后参与分配。

作为陈某另一债权人的仇某在得知陈某房产即将被拍卖后,动起了歪心思。仇某、李某、陈某经共谋,在陈某分别与仇某、李某有债务的情况下,由陈某伪造借条,虚增向仇某借款8.5万元、向李某借款5万余元的事实,仇某、李某分别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5万元、9.8万元,陈某认可上述借款,法院于2018年7月6日分别制作民事调解书。后仇某、李某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参与陈某房产的拍卖款分配,致使马某仅分得10.6万余元拍卖款。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本罪的主体指的是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及附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但该案系被执行人陈某与案外人仇某、李某共同恶意串通,通过虚增债务、虚假诉讼、虚假和解的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任何有履行义务的个人、单位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依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期履行。任何自作聪明、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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