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案外人继续还款 拒不执行判决触刑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陈家定,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些人即使有钱也不愿意还款,反而一心想着逃避债务,隐匿财产。近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人濮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期间,濮某雇佣吴某、许某等人到其所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平时预付生活费,工资年底结算。2017年1月,濮某因无力支付工资向吴某等出具欠条,其后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17年10月,吴某、许某等30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濮某支付其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濮某未履行判决,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濮某仍以各种理由逃避执行。
海安法院在工作中发现,2018年3月至2020年11月间,濮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及其家属微信,利用转账方式归还自己名下多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并向多名案外债权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11日,海安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濮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濮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终于向法院全额缴纳了执行款。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濮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濮某缴纳了相应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濮某有一定的收入能力,但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不如实申报财产,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传达了海安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切莫存有侥幸心理,否则面对的将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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