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的桂花树不翼而飞?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贾俊辉 孙德宝,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葛法官,不好意思,周六还打扰你,但你得赶紧来一下,法院查封的桂花树被人挖走了!”急促的声音透着电话听筒传来,刚扒了几口饭的执行干警葛伟放下筷子急匆匆向现场赶去。
这是一起金融借款纠纷,因被执行人江苏某园林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力还款。今年年中,法院查封了该公司大门外种植的多棵高大粗壮的桂花树,每颗价值在几千元不等。赶到现场后,葛伟看到四周一片狼藉,只留下了一个大坑。“葛法官,这金桂是被人连根挖走的。你说说看,也是巧了,我中午正好有事情从这门口经过,就发现这最大的一棵树不见了。”申请人向葛法官介绍事情的经过。“你先别急,我已经在了解相关情况了。”原来,葛伟在赶来现场的路上就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冒某拨打了电话,看看能否从他那边得到什么线索。
而这通电话也给葛伟提供了一条至关重要的信息。原来,就在今天上午张某(案外人)向冒某多次催要工程款,还扬言不还钱,就要把公司门口的树挖去卖了。基于此,葛伟判断这颗“不翼而飞”的金桂树大概就是张某所为。考虑到张某或许对于该棵金桂树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并不知晓,同时冒某和张某较为熟悉,先由冒某做张某工作更为合适。葛伟再次拨通了冒某的电话,让其向张某告知该棵桂花树已被法院查封,若不及时归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番沟通后,张某将已上了高速的金桂树送回了原处。“葛法官,多谢你及时出警,不然这树说不定都被卖了!”申请人连连道谢。而闲下来的葛伟此时看到妻子发来的微信:“事情处理好了吗?回来前说一声,帮你把饭重新热一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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