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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品牌“坚果”竟出自小区车库

日期:2022-1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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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品牌“坚果”竟出自小区车库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吴皆与 李军,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当下,坚果、杂粮成为很多消费者的“心头好”,但他们可能未曾想到,一些坚果竟来自于小区车库小作坊,冒用了知名品牌的外包装进行销售。近日,常熟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林、谢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张某、王某夫妇共同经营一家团购店。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张某以60元-65元每盒的价格陆续购进假冒“沃隆”品牌的每日坚果共计1080盒,张某、王某分工协作,通过线上零卖、批发等方式,以65元-74元/盒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达7.5万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王某销售的坚果品牌均系假冒“沃隆”注册商标,侵害了他人知识产权、扰乱了市场,且涉案销售金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暂扣的假冒品牌每日坚果二百七十袋予以没收并销毁。

随后,公安部门顺藤摸瓜,将制造假冒品牌每日坚果的一批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查明,2019 年2 月至2020 年12 月间,被告人朱某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从邹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假冒“沃隆”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内包装袋,并雇佣工人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某小区车库等处,生产假冒“沃隆”注册商标的每日坚果。其中,在2019年11月至2020 年12 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林擅自生产假冒“沃隆”注册商标的每日坚果并向邱某峰(另案处理)在内的全国各地零售商及消费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00 余万元。此外,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林、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雇佣工人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某小区车库内,擅自生产假冒“佐丹力”注册商标的159方便杂粮粥共计12806 盒,并向全国各地零售商及消费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2万余元。

2020 年12 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沃隆”注册商标的每日坚果1322 箱零182 包,价值共计5.9 万余元;查获“佐丹力”品牌的159 方便杂粮粥9089 袋,价值共计2.2 万余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沃隆”每日坚果、“佐丹力”方便杂粮粥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林、谢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相关量刑情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被告人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大于天。在该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发现,涉案食品在居民区车库里生产,卫生条件、现场环境均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常熟法院坚持重拳出击,打击食品类侵权犯罪,严惩假冒品牌食品生产者,以法治为护盾,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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