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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仿冒“美心”“半岛”品牌月饼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日期:2022-1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仿冒“美心”“半岛”品牌月饼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月饼作为一种传统美食,受到很多人的喜爱。然而,“美心”月饼的热销,却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他们不惜铤而走险,干起假冒注册商标的勾当。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在线审理一起假冒“美心”等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人庄某耿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庄某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

【案情回放】

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某小区门口抓获一男一女庄某耿和刘某娜。两人在2020年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林某龙租借场地,招募李某梅等人采购馅料,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半岛”等品牌月饼和蛋卷,并通过庄某海个人账户收支款项,短短一个月内销售上述商品共计54万余盒2700余万元,待销售4.5万余盒200余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早在2016年3月,庄某耿就因制售仿冒“美心”品牌月饼等,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庄某耿、刘某娜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庄某耿系主犯,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娜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庄某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刘某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庄某耿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庄某耿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本案背后老板是林某龙,庄某耿只是向其提供月饼馅料,并不是主犯。此外,庄某耿对原判认定的涉案金额以及“美心”“半岛”是否为注册商标也表示质疑。

检察机关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以案说法】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美心”“半岛”等品牌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涉案商标均系注册商标,且在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权利人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书等证实,查获的月饼等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根据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结合庄某耿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认定庄某耿直接或指使同案犯购买模具、包材、馅料、设备,寻找场所,招募人员,制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货款最终转入了庄某耿使用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查获的侵权商品、出货表、进货表、转账记录及审计报告等表明,该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达2900余万元。

上海高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庄某耿未经“美心”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组织、指使同案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制造、销售侵权商品等活动起决策、组织、指挥作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系主犯。

在量刑方面,本案中,“美心”“半岛”等品牌商品在国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庄某耿及其犯罪团伙虽然作案时间不长,但销售规模大、涉案金额高,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涉案侵权商品为月饼,是我国传统中秋佳节期间具有较高消费需求的食品,庄某耿等人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

另外,庄某耿系主犯,又系累犯,且其前罪所涉罪名与本案相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同样涉及本案“美心”品牌月饼。庄某耿至今仍不认罪、悔罪,足见主观恶性之深,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在此期间,法院已对林某龙、李某梅、庄某海等人依法判刑。

近年来,上海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2021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00件、审结989件、判处刑罚1422人,分别上升55.44%、106.04%、101.42%。其中,受理涉及商标标识类犯罪案件860件,审结939件,判处犯罪分子1295人,分别占比95.56%、94.94%、91.07%。

上海法院将继续从严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让恶意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特别是对既涉及食品药品又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案例编写:上海高院 郭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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