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审查常见问题

日期:2019-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审查常见问题

1.对商品真伪鉴定材料的证据审查

商品是否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需要进行真伪鉴定。因此,鉴定问题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核心问题。理论上,因被害单位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为保障鉴定的中立性、客观性,真伪鉴定不宜由被害单位直接作出。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具备鉴定资质且能够出具真伪鉴定意见的第三方机构;二是因甄别产品真伪的证据材料通常涉及商业秘密,故被害单位大多不愿配合提供,使得第三方鉴定因缺乏鉴定材料而无法进行。基于以上问题,司法实践釆取折中的做法,将被害单位出具的真伪鉴定意见作为书证进行审查、釆信。

但对于被害单位出具的真伪鉴定意见书之审查,应当注重以下两方面:一是注重内容的实质审查,而非形式要件审查。应当全面审査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的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必要时,可以就上述问题询问出具鉴定报告的人员,以增强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二是注重证据间的相互印证,特别是矛盾证据。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鉴定材料能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转化问题

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

非常普遍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如何转化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提供了解决路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则进一步细化了该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査,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后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也纳入了可以衔接适用的行政证据的范围,然而,这点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其客观性与鉴定、检测活动的各项因素有关,极易受到影响,因此不宜直接赋予鉴定意见、检测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

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直接言词证据,由于其客观性、真实性极易受到程序的影响,故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将直接言词证据排除在可以衔接适用的行政证据范畴,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3.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通常,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涉案物品较多,逐一鉴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在对于抽样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刑事诉讼法,也包括行政法律、法规。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