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先将回收的二手产品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工,再重新加贴商标、加装包装盒,使二手产品的性能及外观能恢复到出厂时的状态,即所谓的“旧货翻新”。如何对于“旧货翻新”进行法律定性,始终是理论与实务争议的问题。
具体而言,“旧货翻新”包含三种类型:一是原物消灭式翻新,即对于丧失或部分丧失使用功能的二手产品通过拆分、更换、重组零配件等方式恢复其性能,被恢复性能的翻新物实质上已经是独立于原二手产品而存在的新产品;二是原物复活式翻新,即对于具备完全使用性能的二手产品通过检测、清洁、上色、更换商标及外包装等方式恢复其外观,其实质是使得原二手产品重新流入市场;三是非法来源物翻新,即对于通过走私、销赃、盗窃等非法方式获取的物品进行外观翻新,或拆装零配件对外销售,与原物复活式翻新不存在本质区别。
尽管尚存争议,但目前理论界普遍认同原物消灭式翻新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原物复活式翻新则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因是商标的主要功能不是品质保障功能,而是识别功能,即其指向了商品与商品来源之间的必然关系。因此,商标侵权行为实质上是损害商标识别功能、使得消费者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
原物消灭式翻新的实质是“制造”了一个新的产品,翻新后的产品性能已经与原产品存在本质区别,此时仍使用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必然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来源混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原物复活式翻新,则因仅恢复产品的外观而不能认为其“制造”了一个新的产品,其本质仍是对于原产品的恢复。根据“商标权利竭尽原则”,商品一旦通过正常途径流入市场,商标权利人即不得再以主张商标权为由限制商品的流通,故本质系使得二手产品重新流人市场的原物复活式翻新与非法来源物翻新均非对于商标权利本身的侵害,也没有改变商标与商品来源之间的必然联系,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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