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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生产销售假冒“美心”月饼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日期:2022-1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产销售假冒“美心”月饼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仿冒“美心”等多个品牌月饼的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海、林某龙、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案情回放】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庄某耿、刘某娜(均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林某龙先后租用福建省漳浦县多地作为生产、仓储场地,招募被告人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等人,从他人处采购馅料,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月饼及蛋卷,并以每盒39元至1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庄某彬(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吕某海受庄某耿指使,在相关场地收发、运送涉案假冒商品及包装材料、“防伪标识”,并将其个人账户提供给庄某耿用于收支款项。经审计,庄某耿等人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的月饼以及蛋卷共计543,087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00余万元,待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以及蛋卷45,000余盒,共计价值200余万元。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龙、吕某海、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龙、林某超、林某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梅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前科劣迹等,作出上述判决。

月饼是中国人的传统美食和走亲访友的礼品,“美心”“荣华”“广州酒家”等涉案的多个知名品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他人知名商标的包装,甚至还贴上所谓的“防伪标识”。犯罪分子的制售仿冒月饼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对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在依法严惩制假售价行为的同时,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假冒品牌月饼的生产环境、原料质量等均无法得到保障,网上购买月饼务必选择正规商家,不能贪图便宜,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高卫萍 王思嘉 张文姣,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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