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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

生产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日期:2022-11-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产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涛、刘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放】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经营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并租赁房屋用于仓储相关白酒、制假工具以及相关包材。期间,张某、刘某未经茅台商标权利人许可,指使张某涛将茅台王子酒和53度飞天茅台酒按比例勾兑制成原料酒液,交由田某某、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打孔灌装,制成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对外销售。张某涛负责运输及包材接收、保管、发放等工作。刘某负责收取货款、对接打孔机参数设置等工作。张某通过拔帽的方式灌装假冒贵州茅台礼宾酒等,陈列于某名酒城并对外销售。

2022年1月18日,侦查机关在上述店内以及三人住处、仓储点查获大量贵州茅台酒、相关包材以及制假工具。经权利人鉴别,现场查获的100瓶53度飞天茅台酒及1瓶贵州茅台礼宾酒、3瓶贵州茅台酒系列款均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经鉴定,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合计达人民币29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涛、刘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张某系主犯,张某涛、刘某系从犯,三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预缴了罚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贵州茅台酒是享誉国内外的知名白酒,少数犯罪分子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与另案处理的七名被告人将飞天茅台酒和茅台王子酒按比例勾兑制成原料酒液,后通过打孔、拔帽等方式灌装制成假冒飞天茅台酒、礼宾酒等,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上海三中院通过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主刑和罚金刑,严厉打击假冒商标注册犯罪行为。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邵清 张文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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