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身上钱却不翼而飞,银行该不该赔?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陈姝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家住新沂的李先生银行卡未离身,卡内存款却被盗刷万元,遂起诉当事银行要求赔偿,新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
李先生于2012年在某银行申领了借记卡1张,2019年10月7日凌晨2:18-2:51期间,该银行卡显示付款12笔款项,合计11988元。李某立即于同日早8时到新沂市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李某向借记卡申领银行反映被盗刷情况,银行一直未予解决。2021年2月3日,李某向新沂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及利息。
李某诉称,在银行处的存款应受银行的谨慎管理,在持卡人不知情时却被他人操作转账。同时,李某第一时间到达银行处告知其领导,一直未予解决,故请求判决该银行赔偿损失11988元及利息1500元。
该银行辩称,经系统查询,涉案12笔业务均为银联代付业务,其中3笔业务交易对象为某支付公司,从客户日常交易流水判断该张借记卡确有签约银联代收付业务,并与该支付公司签约,故李某无法证明涉案交易为盗刷。此外,李某与银行签订的借记卡章程中约定,持卡人在开通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持卡人按照与发卡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故李某无证据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在卡内钱款凌晨高频率减少后,于清晨即刻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至银行处反映被银行卡被盗刷情况,结合收到短信的时间及频率、报案时间、款项流入地等因素,认定其已完成涉案交易为网络盗刷的初步举证责任。银行辩称该交易为李某本人所为,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作为掌握相关支付授权的记录和数据一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认定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银行支付李某11988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新沂法院沈双法官提醒:近年来,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因银行卡盗刷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持续增多。在审判实务中,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以及责任认定一直是此类纠纷审理难点,涉及事实认定、利益平衡等原则问题。持卡人主张银行卡盗刷应负初步举证责任,待其举证责任完成后,发卡行若认为是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授权交易的,应负举证责任。判断是否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应综合考虑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的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基础交易、交易的时间和报警时间、银行卡被盗刷次数等因素。
在此,法官也提醒持卡人,要提高交易安全意识,不能随意泄露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不要轻易点击各类不明诱惑性链接。若出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留证据,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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