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概念,一是指出了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即“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二是指出了律师工作的内容,即“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据此,我国律师具有的几个特征:
1.专业性。在任何一个国家,取得律师职务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的要求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我国,则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最主要的是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因此,一个人如果不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律师。
2.服务性。律师的天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一般来说是有偿的。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律师都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享有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因此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由此获得报酬,并赖以生存和发展。
3.受托性。律师虽然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但又不同于法官、检察官,虽然后者也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他们都是“官”,手中均握有一定的权力,而律师则不然。律师的业务来自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权力。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则律师的法律服务便无从谈起,进而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也就无法行使。
4.公正性。首先,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以自己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于律师精通法律,因此人们很容易认为律师的意见是公正的。其次,由于律师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因而只能做到公正,而不可能做到公平。如果律师能够做到公平的话,则对方当事人便无需聘请律师了。再次,按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说明,律师的活动应当具有社会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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