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律师协会章程、本所章程的要求以及实践经验和各所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一种内部管理制度。具体有以下几项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选举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用任命方式,其原因在于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代表国家管理事务所,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般从合伙人中产生,但也有例外。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任期通常为3年,但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律师会议)有权根据律师的提议,对任职期间在工作上有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的主任,经决策机构2/3以上多数成员同意,作出罢免决定或向任命机关提出免职的建议。
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与检查;(2)监督管理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组织本所法律服务质量的自查和对法律顾问单位的回访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4)聘任和解聘业务部门的负责人;(5)主持本所的各种会议;(6)批准一般性的财务开支;(7)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务作出临时决定等。
2.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管理,防范律师私自收费、超额收费的需要,也是促进国家税收管理和维护律师事务所声誉的需要。为了维护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律师法第35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3.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汇报制度。律师执业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个别律师的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遇到这种情况,承办律师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全体律师或部分律师会议进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办理该案的方案或步骤。对于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承办律师原则上应服从集体讨论作出的方案。对专业性很强的重大、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讨论,所需费用从该案的收费中支付。案件讨论制度有利于保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是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4.案件归档管理制度。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律师业务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和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涉外类是与外国有关的法律业务。律师办结业务后,应在3个月内将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材料整理归卷交给档案员。档案员必须妥善保管好业务档案,律师借阅业务档案或当事人要求查阅业务档案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管主任批准。档案员在管理档案中得知的情况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5.分配及奖惩制度。分配及奖惩制度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按劳分配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制定的有关分配、工资、奖金、奖励、惩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实行分配及奖惩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提高律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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