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根本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要实现司法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法官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在很大程度上讲,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根据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得在我国担任法官职务。
2.年满23岁。法官要真正做到公正审判,就必须精通法律并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阅历。因此,已满18岁的人虽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刚高中毕业,根本不适宜担任法官。我国将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龄确定为23岁,这与一个人大学毕业时的年龄是基本一致的。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不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更应当坚决地拥护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自觉地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这是担任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政治素质的集中表现。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作为一个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具有很高的业务水平,而且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等等。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做到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5.身体健康。健康的身体不仅是法官能够正常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而且有利于法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身患严重疾病或身体残废的人,不能担任法官职务。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同时,我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这是因为,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其自身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楷模,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有过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行为,其政治素质低下,思想道德水平很差,因而不能担任法官。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建置本身有其特殊性,故法官法规定,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这有利于保证法官的独立、公正与廉洁。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保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我国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法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此外,为确保法官的中立和公正,我国法官法第16条还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即: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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