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学名家论坛

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9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法官的义务

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其根本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包括审判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减刑或假释案件,复核死刑案件等。此外,法官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如将生效的裁判交付或移送执行,执行民事、行政裁判和部分刑事裁判,以及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领导书记员的工作等。

为了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我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需要指出,法官履行这些义务,不限于其进行司法审判工作期间,法官在工作之外的业余时间也不应当违反这些义务。

(二)法官的权利

在规定法官义务的同时,我国法官法第8条明确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应当说,法官法的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有利于法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加有效地承担自己所应负的职责。

为确保法官权利的实现,法官法还确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1)申诉。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白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对法官处分或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2)控告。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需要指出,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