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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与审判组织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刑事审判四庭、刑事审判五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办公室等业务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或执行局,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业务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等业务机构。

二、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这种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通常称为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

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独任庭审判的案件,均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以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省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但独任庭审理案件不是一切从简,更不能草率从事,而是仍然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在审理过程中,仍然要执行审判公开、回避、辩护、两审终审等各项原则和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3人以上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其余的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其中,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的案件和再审案件以及复核死刑案件,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可见,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审判活动所特有的组织形式,其成员对案件负共同的审判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主要由合议庭进行,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别审判人员主观片面、独断专行和徇私舞弊,从而保证案件的客观和公正处理。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职务,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三)审判委员会

根据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有以下三项:

1.总结审判经验。包括对某一时期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对某些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对某个重大、典型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对审判方式方法或审判工作作风的经验总结等。

2.讨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包括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判处死刑和宣告无罪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疑难的案件,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涉外案件等。

3.讨论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包括审判工作的各项重要制度和规则,决定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本院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回避的事项,决定任命本院助理审判员的事项等。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慎重地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审判委员会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名。对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裁决书上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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