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审批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费率的制定和备案;保险条款的制定和备案;监督保险准备金的提取;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低限度;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整顿保险公司;接管保险公司。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材料;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以及监督保险公司营业行为的合法性并对违反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限制营业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目标是: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一般监督管理。包括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
2.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限期改正。
(三)保险公司的接管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
接管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于保险公司破产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问题,所以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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