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1.再保险的强制。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根据保险法第10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2.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对于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不受限制。

3.承保责任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资金营运的限制。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5.经营禁止行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