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公司的概念与组织形式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保险纠纷律师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与组织形式

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营保险业而设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形式是我国保险法确认的惟一的保险业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设立首先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保险公司的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和组织结构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险法和公司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是成立保险公司的必要条件。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前述法定的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1)申请和审查。设立保险公司,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审批。在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主义,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审批部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3)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保险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保险业的合法凭证。

(三)保险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组织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保险法第82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⑥修改公司章程;⑦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组织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的消灭。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解散。保险法第85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指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撤销。保险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破产。保险法第8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保险公司终止时的清算。保险公司可因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解散。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由股东会成员组成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确定清算组成员。

保险公司可因违法行为而解散。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公司可因破产而解散。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人寿保险业务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同时,根据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样需要取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但分支机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外国保险公司承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