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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几年

日期:2021-02-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走私入境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备条件。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扩散。如果行为人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入境,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则不宜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处理。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里的“其他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物品。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或者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本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实践中办理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涉及具体的数额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办理。

本罪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者辩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各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走私大量淫秽物品,显然超出了自用的范围,就可以认定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至于“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本条第三款是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罪的处罚规定。本款也由刑法修正案(四)作了修改,虽只是文字修改,但修改后的内容也有了实质的变化。原来只规定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现在增加了单位犯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罪的处罚。对单位犯上述罪行的,采用双罚制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一、概念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认定标准,即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七种内容之一,挑逗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秽出版物: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写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根据上述“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

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胶片、电视片、录像带、幻灯片、激光视盘或者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等;

2.淫秽读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境内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以及翻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淫秽抄本;淫秽宣传品;

3.淫秽图照,如诲淫的裸体男女或男女性交、变态性行为的图片;

4.淫秽实物,即实物本身就是淫秽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图画的实物;

5.淫药,参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附件《淫药品种表》;

6.淫秽游戏软件、它是以计算机和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传播媒介的;

7.其他淫秽物品。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根据一定的司法程序对难以认定是否淫秽物品的进行认定。对此, 1987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关于淫秽物品的鉴定问题,与会同志一致同意鉴定淫秽出版物时,司法机关应委托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养的人进行鉴定。淫秽出版物的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鉴定后,应写出鉴定书;鉴定人、指派鉴定的单位应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加盖印章,鉴定书应当具体地写明鉴定结论的根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违反海关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了《海关法》及国家其他有关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规定,如 1982 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及海关总署的《关于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方式,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淫秽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有的采取绕过关口形式,不经过海关或边防检查站,而将淫秽物品非法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有的刚采取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不如实申报等手段欺骗海关检查人员,蒙混过关;还有的则企图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而逃避海关监管。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即使违反了海关法规,并且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所携带物品进行如实申报的。就不应以该罪论处。

此外,对于那些直接向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收购、贩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以及与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 2 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则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夹带少量淫秽物品人境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而是走私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

审判实践中,淫秽物品的数量既是确定走私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主要标准,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标志。

认定要义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所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走私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情节较轻”

根据《走私解释》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2.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基本刑

本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与一般犯罪的基本刑从低往高的顺序排列不一样,也与故意杀人罪从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样。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节特别重的,再列情节较节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释明确列为“情节较轻”的情形外,对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在基本刑范围内考虑,然后再考虑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走私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在该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最高数量五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100盘(张)以上至500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200盘(张)以上至1000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以上至1000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1000张以上至5000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3.严格把握本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应当依照《刑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在该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的,①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0盘以上的;②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0盘(张)以上的;③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副(册)以是的;④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0张以上的;⑤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2)走私淫秽物品在该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即单纯论数量来说,属于本罪的基本刑范围),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达到情节别严重的,财产刑可以判处罚金也可以判处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判处有期徒刑也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几个少有的规定之一。也就是说,即使主刑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附加并处没收财产。主刑为无期徒刑的,更加必须附加并处没收财产。

4.武装掩护走私淫秽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理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淫秽物品的,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关于量刑规范化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立案标准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0日施行 法释〔2014〕10号)

【延伸阅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三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五条[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证据规格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证据规格

走私淫秽物品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走私淫秽物品的动机目的、预谋情况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后果等;

3.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价格、存放的地点、去向、有无知情人;

4.是否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采取隐瞒、伪报、蒙混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督、检查,擅自销售的货物、物品是否海关监管的保税、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物品;

5.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人证言

1.侦查、海关、缉私、边卡等人员的证言;

2.知情人、会计、出纳、银行、信贷人员的证言;

3.收购、贩卖、运输、保管人员的证言;

4.单位犯罪的,收集参与人员、单位领导的证言。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如汽车、船、邮件、集装箱、包装物等实物和照片;

2.淫秽物品的实物、照片;

3.收据、发票、帐簿、支票、汇票、书信、电话记录等;

4.淫秽物品的商检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包裹单、托运单、邮寄凭证等。

(四)鉴定意见

1.淫秽物品的鉴定结论;

2.会计鉴定、审计鉴定等;

3.文检鉴定;

4.价值评估鉴定。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2.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实务指南

马荣春:“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下)

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受贿罪已经是肯定“主观的超过要素”的人信手拈来的罪例,故在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回应。就现行《刑法》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而言,如何把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与走私的“故意”之间的关系呢?在笔者看来,作为一种“故意”行为,走私有着多种多样的“目的”,包括“自我欣赏”的目的,也包括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于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走私的“故意”的一种形态,即在走私的“故意”之内,亦即没有“超过”走私的“故意”。由于“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的“故意”的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具有值得刑罚处罚的可罚性,故刑法立法便对其予以罪刑规制。这里用得着“超过的主观要素”而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吗?再回到受贿罪的所谓“一元故意,双重超过的主观要素的主观要素结构”问题上来。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其实,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和“非法占有目的”说成是受贿“故意”的“双重超过的主观要素”即“双重主观的超过要素”,明显是对受贿罪立法的误读,而此误读同时严重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

案例精选

钟某1走私淫秽物品案(2017)鄂01刑初51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被告人钟某1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画册170册,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钟某1归案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定案证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钟某1宣告缓刑。

钟某1走私淫秽物品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钟某1在其注册的“双子星娱乐”淘宝网店接受客户委托,从亚马逊美国、德国、英国等境外网站代购同性恋题材的画册,并在该淘宝网店销售牟利。2016年1月20日至同年4月13日,被告人钟某1从国外网站订购的同性恋题材的画册,在入境时,有170本被武汉海关查获。其中,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首次查获被告人钟某1从境外网站订购的3本画册时,要求其办理通关手续。被告人钟某1向海关申报《进境个人邮递物品报关委托书》,声明邮件内画册为“本人个人自用,非为商业贸易或代购牟利”。经申报后海关将该邮件包裹中的2本画册放行,另1本不予放行。随后,被告人钟某1将海关放行的2本画册(书名为《DieuxduStade》,译名《弗瑞德·刚顿摄影作品集》)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牟利。上述被武汉海关查获的涉及18种170本画册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均属淫秽出版物。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钟某1在家中被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钟某1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侦查机关在网络上调取其从国外网站订购淫秽画册的记录、在国内销售淫秽画册牟利的记录等证据。

【法院认为】

被告人钟某1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画册170册,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1归案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定案证据,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钟某1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1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钟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七十五元四角五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淫秽画册168册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iPhone手机1部、IPAD1台,均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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