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阐明
【说明】
本条是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四款。
本条第2款是对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国家禁止出El的文物”,是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及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其他贵重金属”,是指铂、铱、铑、钛等金属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
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档刑,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第二档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三档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另外,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立法理由】
走私犯罪直接侵犯国家的外贸监管制度,严重影响国家的关税征收、资金积累,冲击国内市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刑法都有关于走私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在第151条中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1997年《刑法》实施后,有关部门提出,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应直接定为犯罪,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为适应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的需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针对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l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条作了两处修改:
第一,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死刑规定。
第二,对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取消死刑后,相应调整了这类犯罪的处刑,将原“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原“无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构成要件
一、概念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贵动物、又走私了珍贵动物制品,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认定要义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二者也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去把握。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其所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对象只是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其走私一般动物及其制品,偷逃应税数额较大,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处理:
(1)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4款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7条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一)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
(二)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
二、本罪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它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在犯罪对象上有一致之处,且在客观方面,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买、倒卖的行为表现,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处。关键在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所以,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均应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三、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认定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五、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对猎捕、杀害珍贵动物时没有走私的故意,行为实施完毕后又决定走私的,收购珍贵动物或者其制品时没有走私的意,行为实施完毕后又决定走私的,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本书观点认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本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与本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而其他两个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他两个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因此,同时实施上述两种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果以走私为目的实施上述两种犯罪,走私的对象与上述两种犯罪的对象是同一宗的,属于牵连犯罪,按照处理牵连犯罪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罚。
六、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珍贵动物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七、注重对共同犯罪的惩治量
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共犯论处。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犯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基本刑
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本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与一般犯罪的基本刑从低往高的顺序排列不一样,也与故意杀人罪从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样。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节特严重的,再列情节较节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释明确列为“情节较轻”的情形外,对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在基本刑范围内考虑,然后再考虑是否属于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的情形。
2.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较轻”
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3.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达到情节特别重的,财产刑只能判处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判处有期徒刑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几个少有的规定之一。也就是说,即使主刑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必须附加并处没收财产。主刑为无期徒刑的,更加必须附加并处没收财产。
4.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理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刑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关于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10日施行 法释〔2014〕10号)
【延伸阅读】《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2014年9月10日施行 法释〔2014〕10号)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一) (二)
蜂猴 Nycticebus spp. Ⅰ 3 4
熊猴 Macaca assamensis Ⅰ 2 3
台湾猴 Macaca cyclopis Ⅰ 1 2
琢尾猴 Macaca nemestrina Ⅰ 2 3
叶猴(所有种) Presbytis spp. Ⅰ 1 2
金丝猴(所有种) Rhinopithecus spp. Ⅰ 1
长臂猿(所有种) Hylobates spp. Ⅰ 1 2
马来熊 Helarctos malayanus Ⅰ 2 3
大熊猫 Ailuropoda melanoleuca Ⅰ 1
紫貂 Martes zibellina Ⅰ 3 4
貂熊 Gulo gulo Ⅰ 2 3
熊狸 Arctictis binturong Ⅰ 1 2
云豹 Neofelis nebulosa Ⅰ 1
豹 Panthera pardus Ⅰ 1
雪豹 Panthera uncia Ⅰ 1
虎 Panthera tigris Ⅰ 1
亚洲象 Elephas maximus Ⅰ 1
蒙古野驴 Equus hemionus Ⅰ 2 3
西藏野驴 Equus kiang Ⅰ 3 5
野马 Equus przewalskii Ⅰ 1
野骆驼 Camelus ferus (=bactrianum) Ⅰ 1 2
鼷鹿 Tragulus javanicus Ⅰ 2 3
黑麂 Muntiacus crinifrons Ⅰ 1 2
白唇鹿 Cervus albirostris Ⅰ 1 2
坡鹿 Cervus eldi Ⅰ 1 2
梅花鹿 Cervus nippon Ⅰ 2 3
琢鹿 Cervus porcinus Ⅰ 2 3
麋鹿 Elaphurus davidianus Ⅰ 1 2
野牛 Bos gaurus Ⅰ 1 2
野牦牛 Bos mutus (=grunniens) Ⅰ 2 3
普氏原羚 Procapra przewalskii Ⅰ 1 2
藏羚 Pantholops hodgsoni Ⅰ 2 3
高鼻羚羊 Saiga tatarica Ⅰ 1
扭角羚 Budorcas taxicolor Ⅰ 1 2
台湾鬣羚 Capricornis crispus Ⅰ 2 3
赤斑羚 Naemorhedus cranbrooki Ⅰ 2 4
塔尔羊 Hemitragus jemlahicus Ⅰ 2 4
北山羊 Capra ibex Ⅰ 2 4
河狸 Castor fiber Ⅰ 1 2
短尾信天翁 Diomedea albatrus Ⅰ 2 4
白腹军舰鸟 Fregata andrewsi Ⅰ 2 4
白鹳 Ciconia ciconia Ⅰ 2 4
黑鹳 Ciconia nigra Ⅰ 2 4
朱环 Nipponia nippon Ⅰ 1
中华沙秋鸭 Mergus squamatus Ⅰ 2 3
金雕 Aquila chrysaetos Ⅰ 2 4
白肩雕 Aquila heliaca Ⅰ 2 4
玉带海雕 Haliaeetus leucoryphus Ⅰ 2 4
白尾海雕 Haliaeetus albcilla Ⅰ 2 3
虎头海雕 Haliaeetus pelagicus Ⅰ 2 4
拟兀鹫 Pseudogyps bengalensis Ⅰ 2 4
胡兀鹫 Gypaetus barbatus Ⅰ 2 4
细嘴松鸡 Tetrao parvirostris Ⅰ 3 5
斑尾榛鸡 Tetrastes sewerzowi Ⅰ 3 5
雉鹑 Tetraophasis obscurus Ⅰ 3 5
四川山鹧鸪 Arborophila rufipectus Ⅰ 3 5
海南山鹧鸪 Arborophila ardens Ⅰ 3 5
黑头角雉 Tragopan melanocephalus Ⅰ 2 3
红胸角雉 Tragopan satyra Ⅰ 2 4
灰腹角雉 Tragopan blythii Ⅰ 2 3
黄腹角雉 Tragopan caboti Ⅰ 2 3
虹雉(所有种) Lophophorus spp. Ⅰ 2 4
褐马鸡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Ⅰ 2 3
蓝鹇 Lophura swinhoii Ⅰ 2 3
黑颈长尾雉 Syrmaticus humiae Ⅰ 2 4
白颈长尾雉 Syrmaticus ewllioti Ⅰ 2 4
黑长尾雉 Syrmaticus mikado Ⅰ 2 4
孔雀雉 Polyplectron bicalcaratum Ⅰ 2 3
绿孔雀 Pavo muticus Ⅰ 2 3
黑颈鹤 Grus nigricollis Ⅰ 2 3
白头鹤 Grus monacha Ⅰ 2 3
丹顶鹤 Grus japonensis Ⅰ 2 3
白鹤 Grus leucogeranus Ⅰ 2 3
赤颈鹤 Grus antigone Ⅰ 1 2
鸨(所有种) Otis spp. Ⅰ 4 6
遗鸥 Larus relictus Ⅰ 2 4
四爪陆龟 Testudo horsfieldi Ⅰ 4 8
蜥鳄 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Ⅰ 2 4
巨蜥 Varanus salvator Ⅰ 2 4
蟒 Python molurus Ⅰ 2 4
扬子鳄 Alligator sinensis Ⅰ 1 2
中华蛩蠊 Galloisiana sinensis Ⅰ 3 6
金斑喙风蝶 Teinopalpus aureus Ⅰ 3 6
短尾猴 Macaca arctoides Ⅱ 6 10
猕猴 Macaca mulatta Ⅱ 6 10
藏酋猴 Macaca thibetana Ⅱ 6 10
穿山甲 Manis pentadactyla Ⅱ 8 16
豺 Cuon alpinus Ⅱ 4 6
黑熊 Selenarctos thibetanus Ⅱ 3 5
棕熊(包括马熊) Ursus arctos(U. a. pruinosus) Ⅱ 3 5
小熊猫 Ailurus fulgens Ⅱ 3 5
石貂 Martes foina Ⅱ 4 10
黄喉貂 Martes flavigula Ⅱ 4 10
斑林狸 Pronodon pardicolor Ⅱ 4 8
大灵猫 Viverra zibetha Ⅱ 3 5
小灵猫 Viverricula indica Ⅱ 4 8
草原斑猫 Felis lybica (=silvestris) Ⅱ 4 8
荒漠猫 Felis bieti Ⅱ 4 10
丛林猫 Felis chaus Ⅱ 4 8
猞猁 Felis lynx Ⅱ 2 3
兔狲 Felis manul Ⅱ 3 5
金猫 Felis temmincki Ⅱ 4 8
渔猫 Felis viverrinus Ⅱ 4 8
麝(所有种) Moschus spp. Ⅱ 3 5
河麂 Hydropotes inermis Ⅱ 4 8
马鹿(含白臀鹿) Cervus elaphus (C.e. macneilli) Ⅱ 4 6
水鹿 Cervus unicolor Ⅱ 3 5
驼鹿 Alces alces Ⅱ 3 5
黄羊 Procapra gutturosa Ⅱ 8 15
藏原羚 Procapra picticaudata Ⅱ 4 8
鹅喉羚 Gazella subgutturosa Ⅱ 4 8
鬣羚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Ⅱ 3 4
斑羚 Naemorhedus goral Ⅱ 4 8
岩羊 Pseudois nayaur Ⅱ 4 8
盘羊 Ovis ammon Ⅱ 3 5
海南兔 Lepus peguensis hainanus Ⅱ 6 10
雪兔 Lepus timidus Ⅱ 6 10
塔里木兔 Lepus yarkandensis Ⅱ 20 40
巨松鼠 Ratufa bicolor Ⅱ 6 10
角辟鹈 Podiceps auritus Ⅱ 6 10
赤颈辟鹈 Podiceps grisegena Ⅱ 6 8
鹈鹕(所有种) Pelecanus spp. Ⅱ 4 8
鲣鸟(所有种) Sula spp. Ⅱ 6 10
海鸬鹚 Phalacrocorax pelagicus Ⅱ 4 8
黑颈鸬鹚 Phalacrocorax niger Ⅱ 4 8
黄嘴白鹭 Egretta eulophotes Ⅱ 6 10
岩鹭 Egretta sacra Ⅱ 6 20
海南虎斑 Gorsachius magnificus Ⅱ 6 10
小苇 Ixbrychus minutus Ⅱ 6 10
彩鹳 Ibis leucocephalus Ⅱ 3 4
白环 Threskiornis aethiopicus Ⅱ 4 8
黑环 Pseudibis papillosa Ⅱ 4 8
彩环 Plegadis falcinellus Ⅱ 4 8
白琵鹭 Platalea leucorodia Ⅱ 4 8
黑脸琵鹭 Platalea ninor Ⅱ 4 8
红胸黑雁 Branta ruficollis Ⅱ 4 8
白额雁 Anser albifrons Ⅱ 6 10
天鹅(所有种) Cygnus spp. Ⅱ 6 10
鸳鸯 Aix galericulata Ⅱ 6 10
其它鹰类 (Accipitridae) Ⅱ 4 8
隼科(所有种) Falconidae Ⅱ 6 10
黑琴鸡 Lyrurus tetrix Ⅱ 4 8
柳雷鸟 Lagopus lagopus Ⅱ 4 8
岩雷鸟 Lagopus mutus Ⅱ 6 10
镰翅鸡 Falcipennis falcipennis Ⅱ 3 4
花尾榛鸡 Tetrastes bonasia Ⅱ 10 20
雪鸡(所有种) Tetraogallus spp. Ⅱ 10 20
血雉 Ithaginis cruentus Ⅱ 4 6
红腹角雉 Tragopan temminckii Ⅱ 4 6
藏马鸡 Crossoptilon crossoptilon Ⅱ 4 6
蓝马鸡 Crossoptilon aurtum Ⅱ 4 10
黑鹇 Lophura leucomelana Ⅱ 6 8
白鹇 Lophura nycthemera Ⅱ 6 10
原鸡 Gallus gallus Ⅱ 6 8
勺鸡 Pucrasia macrolopha Ⅱ 6 8
白冠长尾雉 Syrmaticus reevesii Ⅱ 4 6
锦鸡(所有种) Chrysolophus spp. Ⅱ 4 8
灰鹤 Grus grus Ⅱ 4 8
沙丘鹤 Grus canadensis Ⅱ 4 8
白枕鹤 Grus vipio Ⅱ 4 8
蓑羽鹤 Anthropoides virgo Ⅱ 6 10
长脚秧鸡 Crex crex Ⅱ 6 10
姬田鸡 Porzana parva Ⅱ 6 10
棕背田鸡 Porzana bicolor Ⅱ 6 10
花田鸡 Coturnicops noveboracensis Ⅱ 6 10
铜翅水雉 Metopidius indicus Ⅱ 6 10
小杓鹬 Numenius borealis Ⅱ 8 15
小青脚鹬 Tringa guttifer Ⅱ 6 10
灰燕行 Glareola lactea Ⅱ 6 10
小鸥 Larus minutus Ⅱ 6 10
黑浮鸥 Chlidonias niger Ⅱ 6 10
黄嘴河燕鸥 Sterna aurantia Ⅱ 6 10
黑嘴端凤头燕鸥 Thalasseus zimmermanni Ⅱ 4 8
黑腹沙鸡 Pterocles orientalis Ⅱ 4 8
绿鸠(所有种) Treron spp. Ⅱ 6 8
黑颏果鸠 Ptilinopus leclancheri Ⅱ 6 10
皇鸠(所有种) Ducula spp. Ⅱ 6 10
斑尾林鸽 Columba palumbus Ⅱ 6 10
鹃鸠(所有种) Macropygia spp. Ⅱ 6 10
鹦鹉科(所有种) Psittacidae. Ⅱ 6 10
鸦鹃(所有种) Centropus spp. Ⅱ 6 10
号形目(所有种) STRIGIFORMES Ⅱ 6 10
灰喉针尾雨燕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Ⅱ 6 10
凤头雨燕 Hemiprocne longipennis Ⅱ 6 10
橙胸咬鹃 Harpactes oreskios Ⅱ 6 10
蓝耳翠鸟 Alcedo meninting Ⅱ 6 10
鹳嘴翠鸟 Pelargopsis capensis Ⅱ 6 10
黑胸蜂虎 Merops leschenaulti Ⅱ 6 10
绿喉蜂虎 Merops orientalis Ⅱ 6 10
犀鸟科(所有种) Bucertidae Ⅱ 4 8
白腹黑啄木鸟 Dryocopus javensis Ⅱ 6 10
阔嘴鸟科(所有种) Eurylaimidae Ⅱ 6 10
八色鸫科(所有种) Pittidae Ⅱ 6 10
凹甲陆龟 Manouria impressa Ⅱ 6 10
大壁虎 Gekko gecko Ⅱ 10 20
虎纹蛙 Rana tigrina Ⅱ 100 200
伟铗 Atlasjapyx atlas Ⅱ 6 10
尖板曦箭蜓 Heliogomphus retroflexus Ⅱ 6 10
宽纹北箭蜓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Ⅱ 6 10
中华缺翅虫 Zorotypus sinensis Ⅱ 6 10
墨脱缺翅虫 Zorotypus medoensis Ⅱ 6 10
拉步甲 Carabus (Coptolabrus) lafossei Ⅱ 6 10
硕步甲 Carabus (Apotopterus) davidi Ⅱ 6 10
彩臂金龟(所有种) Cheirotonus spp. Ⅱ 6 10
叉犀金龟 Allomyrina davidis Ⅱ 6 10
双尾褐凤蝶 Bhutanitis mansfieldi Ⅱ 6 10
三尾褐凤蝶 Bhutanitis thaidina dongchuanensis Ⅱ 6 10
中华虎凤蝶 Luehdorfia chinensis huashanensis Ⅱ 6 10
阿波罗绢蝶 Parnassius apollo Ⅱ 6 10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施行)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证据规格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据规格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的动机目的、预谋情况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后果等;
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量、特征、种类、价格、存放的地点、去向、有无知情人;
4.是否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采取隐瞒、伪报、蒙混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督、检查,擅自销售的货物、物品是否海关监管的保税、特定减免税的货物、物品;
5.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人证言
1.侦查、海关、缉私、边卡等人员的证言;
2.知情人、会计、出纳、银行、信贷人员的证言;
3.收购、贩卖、运输、保管人员的证言;
4.单位犯罪的,收集参与人员、单位领导的证言。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如汽车、船、邮件、集装箱、包装物等实物和照片;
2.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实物、照片;
3.收据、发票、帐簿、支票、汇票、书信、电话记录等;
4.被走私的珍贵动物制品的商检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包裹单、托运单、邮寄凭证等。
(四)鉴定结论
1.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的鉴定结论;
2.会计鉴定、审计鉴定等;
3.文检鉴定;
4.价值评估鉴定。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2.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实务指南
李荣冰: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要素分析
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自首认定
(一)被海关旅检处X光机发现动物制品后供认犯罪的情形
海关旅检处是海关专门负责对旅客检查的内设机构。在通关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多数案件都由海关旅检处X光机率先发现,而且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面对海关工作人员X光机检查之后的询问,都立即承认实施犯罪。此种情形是否构成自首,认识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自首。但对于自首的类型,又有不同认识。一种认为属于现场待捕型自首,理由是,旅检处虽然也属于海关,但其具体职能是检查和行政处罚,并没有查办刑事案件的职能。旅检处发现走私物品时,如果认为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移送缉私局办理。因此,旅检处发现刑事犯罪后通知缉私局的行为属于他人的报案行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未抗拒抓捕如实供述的,属于自首。另一种认为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理由是,行李经过X光机检查后出现阴影,这是一种可疑情况,海关关员随后盘问被告人,被告人如实交代,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受到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成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第一,此种情形不构成现场待捕型自首。走私犯罪的本质是逃避海关监管,因此,虽然海关内部根据工作需要划分为不同的职能部门,但只要是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就是在代表海关履行监管职责,就不是明知他人报案中的“他人”。第二,此种情形也不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司法实践中,形迹可疑主要表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行为人犯罪的任何线索、证据,而仅凭行为人当时的举动、神色等异常而判断其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形的形迹可疑是一种纯粹的基于常理、常情或者特定的工作经验所形成的主观判断。二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据以推测行为人可能与某起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线索、证据,但这些线索和证据尚不足以将行为人确定为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形的形迹可疑 虽然不属于纯粹的主观判断,但仍主要是一种带有臆测性的心理判断。而犯罪嫌疑则是指司法机关凭借一定的线索或者事实依据,认定行为人有作案的嫌疑,这通常是办案人员根据一定线索和证据,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通过逻辑判断,足以认定行为人与某起案件有关联及作案的可能。简言之,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从而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的联系.是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
因此,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在行李过机前,因为行为人衣着、神色、举止产生怀疑而进行询问,行为人如实供述,则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而如果行李已经过机发现可疑物品,此时已经可以非常确切、合理地怀疑行为人涉嫌犯罪,属于犯罪嫌疑,之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属于坦白,而不是自首。
(二)被机场安检部门发现动物制品而等待抓捕的情形
在机场通关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个别被告人并非被海关旅检处查获,而是被机场安检部门查获,然后安检部门通知海关旅检处,此种情形是否构成自首,认识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安检部门查获和海关旅检处查获性质是一样的,被告人属于现场被抓获,不构成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安检部门并不负有海关监管职责,安检部门发现走私物品后通知海关旅检处的行为属于报案,被告人属于现场待捕型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现场待捕型自首是指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争议的焦点是对“他人”的理解。笔者认为,在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凡是不负有法定海关监管职责的组织或个人,都属于“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机场安检部门的职责是查处行为人是否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二)管制刀具;(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可见,机场安检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保护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并不是打击走私。安检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走私物品通知海关旅检处的行为属于报案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其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被查获后又主动投案的情形
在部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在接受检查和询问时就明确承认自己携带的就是珍贵动物制品,但由于海关缉私局无法确定被告人走私的就是珍贵动物制品,于是放走被告人,让其等待鉴定结果,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这种情形是否构成自首,实践中认识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缉私局已经抓获了被告人,虽然由于鉴定问题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已经为其设定了等待处理的义务,属于侦查管控,被告人后来主动投案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虽然已经被发现,但其投案行为发生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属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侦查管控是指办案机关根据确切犯罪事实或者线索对犯罪被告人实施强制性约束、讯问并告知犯罪被告人必须接受调查的行为。从这一定义来看,侦查管控的存在要求办案机关对犯罪的认识非常确切,但在部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物种鉴定问题非常重要,离开鉴定,办案机关无法确定行为人涉嫌犯罪,也就没有侦查管控适用的余地。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办案机关的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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