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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辩护案例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日期:2020-02-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2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案例二: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决定,启动道路管控,村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组在重要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得胜镇政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刘某给刘某某测体温,刘某某一把抓住红外电子测温仪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执勤干部夏某某因担心刘某某会毁坏红外电子测温仪,迅速上前抓住刘某某的手,将其手掰开,让刘某把红外电子测温仪拿走。刘某某趁其不备,一拳打在夏某某的头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脸,当场将夏某某的脸上抓出两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着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将刘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场群众拉开后,刘某某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在场执勤的干部不断地给刘某某宣讲防控疫情要求,刘某某仍不理会,反而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

1月27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月3日,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例三: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

2月3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采用视频会议方式介入,引导完善政府关于防疫措施的书证等证据。2月6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某。当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远程视频讯问批准逮捕王某某,同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讯问、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2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次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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