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李某某、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
沈某甲及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系李某某与沈敬亭婚生子女。2010年5月沈敬亭去世,同年6月6日,五人召开家庭会议,对坐落于本市江心洲大江29号1队、李某某与沈敬亭共有的房屋等财产进行分家析产,并自愿签订“遗产分割协议", “遗产分割协议"中的房产包括土地证的房屋及违建。协议附条件要求沈某丁照顾好李某某。2015年11月,李某某诉到本院,以沈某丁未能照顾好李某某为由,要求确认“遗产分割协议"无效。
原告李某某、沈某甲诉称:2010年李某某丈夫沈敬亭去世,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将家里房产进行分割,并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将部分房产分给被告沈某丁,但要求被告沈某丁照顾好原告李某某,因沈某丁未能照顾好李某某,故要求确认遗产分割协议无效、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沈某丁、沈某丙、沈某乙辩称:原告陈述分割家产的情况属实,但是沈某丁已经履行了照顾原告李某某的责任,对原告照顾较好,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要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有权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其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原告李某某在其丈夫沈敬亭去世后,就其与沈敬亭共有的房屋等财产与子女进行分割处理,并签订了分割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原、被告对协议内容亦均无异议,该协议应属有效。审理中,原、被告的陈述,均证实被告沈某丁已依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照顾原告李某某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沈某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1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首先审查分家协议签订的时间、履行及诉讼原因等情况。如分家协议签订的时间较长,各方已经按照分家协议履行多年,只是近年来,因为新的问题和矛盾出现,才产生针对分家协议效力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分家协议的主体有两种情形,一是父母主持分家,二是子女之间的分家行为,如何确定分家行为的行为性质,从法律上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人对分家行为的客体必须有充分的处分权。如果是无权处分,则分家行为不能生效,甚至引起侵权等其他民事责任,分家协议是不是得到了其他人的认可,即使当时未予认可,事后是不是有实际的履行行为,来判断分家协议的主体各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重点审查分家协议的效力。协议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具有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对于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分家协议,其效力一般不宜认定为无效。在分家协议中,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特殊约定?有的学者认为,如将家庭共有财产约定为部分家庭成员所有,或约定为按份共有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如果某家庭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做出有效意思表示,则该约定不得损害此家庭成员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所享受到的利益;是该约定的内容若损害到与家庭或家庭成员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则该协议内容不得对抗第三人。将家庭共有财产约定为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所应当享受到的利益,而且对外承担的责任也由连带责任变为按份责任,从而影响到第三人利益的实现。基于家庭成员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第三人很难清楚家庭内部的财产状况究竟如何,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第三人利益角度考虑,在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和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后者。如果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3)注意审查分家协议与其他纠纷的关系。许多案件中,分家协议往往与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解除分家协议、确认分家协议无效的情形,要注意在诉讼中加以引导,彻底解决纠纷。分家协议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如将分割物让与第三人的,在其尚未登记或交付使用前,应有部分之转让应不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受让人自不得以共有人之身份参与共有物之分割,共有物分割协议对该受让人自也不具有拘束力。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原告要举证证明分家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法院也应当主动予以审查。分家协议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是自然人对自己合法财产做出的处分行为。如有证据证实是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不可轻易认定无效。因此,当事人单独提起确认分家协议无效的诉讼,一般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2)当事人双方有履行分家协议的义务。既然分家协议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就应当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履行,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的,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分家协议具有多个效力。在财产的归属方面,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效力,对于分家协议上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原则上有效,对于分家协议中已经处分的财产,也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再次进行处分。如果协议中涉及赡养等义务问题,如果正常履行赡养等义务,则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而要求收回房产。因此,被告如果不按分家协议履行,其将承担按照协议不能享有某项权利的风险。
〖裁判规则〗
1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9 ] 5号)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专家视点〗
1.分家单的效力。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分家单就会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1)从财产的归属方面看,有权利证明的效力。不同的财产按照分家单中的记载,由共有状态转化到分别所有的状态,由不同的主体所有,他们享有权利人的各项法定权利。(2)对当事人而言,产生约束力。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分家单,对于在其上签名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应当自觉遵守。如果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从诉讼过程来看,有证据效力。分家单的证明对象包括:一是分家行为的存在。由于分家行为本身的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分家行为确实出现过。只有存在分家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才会延伸考虑其效力等内容。分家单是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据。二是分家单中的主体对于财产与相关权利义务的认可。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推定分家单中所记载的权利义务是在分家单上签名的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单是解决利害关系人对于相关财产权利产生纠纷时的最关键证据。(4)分家单中包含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该部分的效力如何?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履行。但是子女负有的该项民事义务,对于父母而言,又是其所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如果在分家单中,父母签字认可了子女之间关于赡养义务的分配,则视为其对自己的该项民事权利的处分,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分配,并没有获得父母的同意,则对父母不发生效力,他们可以依法请求所有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2.共有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协议,各共有人均应当受协议约束。共有物分割协议达成后,共有人并没有取得分得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仅对其他共有人取得履行协议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如果其他共有人不按已成立的分割协议履行,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其他共有人履行分割协议,该诉讼应为给付诉讼。共有人请求履行分割协议的权利,属于债权协议上的请求权,应当有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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