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否仅指权利人提出要求抑或还包括义务人提出要求,是仅指“权利人提出履行义务或者主张权利等要求”还是包括“义务人明确义务范围、期限等要求”,表述并不明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2002年起草的民法草案第10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下列情形之一中断:(一)诉讼;(二)仲裁;(三)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四)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五)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由上述《民法通则意见》及民法草案的规定可见,其明确了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分别为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其主体分别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因此,基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我们认为,《民法通则》中所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指权利人主张权利。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主要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和义务人同意履行。
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学者们多将其称为请求,认为:“请求者,指权利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之行为”.;“请求者,请求权人行使其权利之意思表示。一般而言,依请求是否采取诉讼的方式,请求可分为诉讼外请求和诉讼上请求。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即为诉讼外请求,其为权利人的私力救济方式,也被称为狭义的请求。“所谓请求应指狭义上的诉外请求,即权利人对于因时效受利益的当事人,而于诉讼外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将其称为请求,该法典第129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日本《民法典》将其称为催告,而将起诉称为裁判上的请求,如《日本民法典》第153条(催告)规定,催告,非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判上请求、支付督促申请、和解申请、依据《民事调停法》或《家事审判法》的调停申请、参加破产、再生、更生程序、实行扣押、假扣押或假处分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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