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曼与聂昭华、李麑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7)京0112民初10347号
【案件评析】继承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并应依约履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义务。
【案件概述】元致美秀有限公司股东有赵志伟、杨晓曼、杨殿武、李韧。李韧去世后,其继承人妻子聂昭华、儿子李麑与该公司另一股东杨晓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公司其余两股东杨殿武、赵志伟出具声明一份,载明同意杨晓曼购买李韧在该公司的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但聂昭华、李麑至今未配合杨晓曼办理过户手续。故杨晓曼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履行协议。
【法院判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依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和第75条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聂昭华、李麑应协助杨晓曼办理股权转让工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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