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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辩护案例

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支付现金,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吗是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日期:2017-12-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支付现金,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吗是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情景再现

小张刚刚大学毕业,眼高手低,总是幻想着一夜暴富。找了好几份工作,总是嫌工资少,工作时间长,最后以各种理由将工作辞退。一天,小张的初中同学杨某请小张吃饭。吃饭期间,杨某告诉小张,他最近发财了,混得非常好。小张非常羡慕,便询问杨某发财之道,杨某便对小张谈起了他发家致富的过程。杨某以前经营服装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顾客要求杨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自己套取信用卡现金,并给予杨某500元好处费。杨某答应了顾客的要求。自此以后,杨某经常利用这种方式从中赚取好处费,所以不到半年的时间,已经为顾客累计刷卡100万元以上,自己从中赚取了10万元好处费。小张听后觉得有利可图,但是又犹豫不决,认为杨某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国家的刑法,那么杨某的行为是否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呢?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杨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顾客套取信用卡现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会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小张的朋友杨某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顾客套取信用卡现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不到半年的时间,已经累计办理10万元以上。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据法律规定,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法院会对本案中的杨某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总结提示

银行为个人办理信用卡的目的是提供方便。可是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一些贪图利益的人,以各种非正当的手段套取信用卡现金,损害国家和银行的利益。因此,为了打击这种行为,我国法律出台相应的法律,对其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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