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辩护案例

关于危险驾驶罪裁判要点梳理

日期:2017-10-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危险驾驶罪裁判要点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法制日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的信息来看,2017年上半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10万起,查处涉案人员10.1万人,其中,机动车驾驶人8.7万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1万人,其他人员3062人。目前共有2.6万人被判处刑罚,其他案件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为了让大家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选取今年审结的危险驾驶十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布。在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酒驾驶案件占比最高,可见其危害程度;另外公布的典型案件中有2起是校车严重超员,校车安全问题仍突出;同时隧道飙车被判危险驾驶的案件的危害性也同样不容忽视。

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了危害社会安全的高发犯罪类型,今天,我们刑事法宝就带大家一起梳理下办理危险驾驶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的裁判要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权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2、【第898号】罗代智危险驾驶案——如何把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

裁判规则:在处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行为人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大小等具体情节,做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3、【第958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行为人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情形下的司法认定

裁判规则: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依据,行为人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实施不利于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2集·总第97集

4、【第905号】孟令悟危险驾驶案——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裁判规则:对于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除非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5、【第901号】于岗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应当从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

裁判规则: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被执法人员拦下检查,行为人拒不配合检查,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构成妨害公务罪。对行为人应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6、【第907号】彭建伟危险驾驶案——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规则:行为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危险驾驶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追逐竞驶的客观表现来判断。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7、【第893号】廖开田危险驾驶案——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规则:行为人为了挪车而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驾驶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8、【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规则: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等方面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9、【第895号】唐浩彬危险驾驶案——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规则:为挪车而短距离醉驾的,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者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适用“但书”条款,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0、【第896号】吴晓明危险驾驶案——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裁判规则: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因家人生病等理由而驾车回家,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1、【第897号】魏海涛危险驾驶案——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标准

裁判规则:法院在考虑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后果、犯罪情节、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和对事故后果的处理态度等因素。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2、【第899号】黄建忠危险驾驶案——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以及如何根据具体的自首情形决定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程度

裁判规则: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根据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情形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节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3、【第900号】郑帮巧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规则:犯罪一般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单纯的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4、【第902号】吴升旭危险驾驶案——在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的如何处理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如何并罚

裁判规则:被宣告缓刑的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撤销缓刑,对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5、【第903号】王树宝危险驾驶案——对未当场查获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系“零口供”的案件,如何通过证据审查定案

裁判规则:对于未被当场查获的被告人“零口供”的危险驾驶案件,除于通过审查判断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外,还应结合现有证据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而进一步加强内心确信。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6、【第904号】孔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逃逸后,指使他人作伪证,并指使多名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应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7、【第906号】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裁判规则: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般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8、【第916号】徐光明危险驾驶案——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前述违法行为所处行政拘留的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裁判规则:已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前述违法行为所处行政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19、【第917号】杨某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仅致本人受伤的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行为人醉酒驾驶仅致本人受伤,未造成其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集·总第94集

20、【第1073号】包武伟危险驾驶案——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裁判规则: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原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

权威指引:《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2集·总第103集

危险驾驶罪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被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设第(三)、(四)项,新增第二款规定,将原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将醉驾、追逐竞驶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立法机关主要考虑到这几种危险驾驶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胁,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民生的保护。

以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为契机,希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能够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刑事法宝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