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获横财拒不归还的是否属犯罪
【案情】
某银行由于自己的失误将一笔100万的款项打入了某女士甲的账户当中,甲在第二年才发现这笔多出来的巨款,之后她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将这笔巨款挥霍一空。其后不久银行才发现这个纰漏,并要求其归还这笔巨款,而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
【分歧】
该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无罪。因为是银行工作人员自身的操作失误造成的,甲见利而贪属于道德问题,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不能将公民一般人以道德层面约束,这不符合法律精神,故只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银行工作人员确实存在过错,但银行在发现之后要求其归还,客观上甲并未归还,证明其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甲“获利”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甲没有合法的根据,因他人遭受的损失而获利。虽然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但其在银行发现其遭受损失,要求其归还巨款之后,客观上有不归还的行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法律上不能因为他人的过错,而成为自己犯错的理由,所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甲的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银行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100万汇入甲女的账户,此时这笔巨款相当于银行的“遗忘物”,已经暂时地脱离了银行的控制。按刑法第270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用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用、控制的物品。笔者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而将钱汇入他人账户可以看作是所有人或占有人(银行)的疏忽失去占用、控制的物品。因此,这笔巨款应为“遗忘物”。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理。甲在经银行要求归还后并未归还,应认定为侵占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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