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委托编写(创作)协议书》,协议生效后该公司出版发行了约定书籍,后该公司授权某出版社另行出版了内容相同的书籍,王某认为某公司授权无效、出版社无权出版该书籍而诉至法院。
代理律师在临近开庭前接到委托,便立即召集与纠纷相关各方研究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并由团队多名律师研究诉讼方案,在极短时间内完成证据搜集整理以及庭审思路。该案中,代理律师与出版社认真研究合同签署之时的出版行业状态,了解到当时出版行业因对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分并不十分清楚,许多合同在签署时都存在混淆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的情况,而致使合同条款表述不清。经过多次与法官沟通,从合同目来解释合同条款,二审主办法官更亲自前往出版行业企业和协会调查核实情况,最终认可代理律师对合同目的的解释,在其他类似案件均败诉的情况下,判决认定我方当事人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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