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一个金手镯被判三年 抢劫罪量刑标准
【新闻案例】
2015年6月17日下午2点半左右,刘某在一商店门口看到开三轮摩的的女司机张某左手戴着一个金手镯,便起了抢劫金手镯的贪念。刘某以去乡下接人的名义打摩的,将张某骗至乡下僻静处后,刘某突然掐住张某的脖子对其进行殴打,迫使张某交出金手镯及1300元现金,并造成张某轻微伤。之后,刘某坐汽车到福建省石狮市,并将抢得的金手镯出卖,得款5000元。经鉴定,被抢金手镯重28.51克,价值人民币7555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律师点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张某骗至乡下僻静处后,突然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对其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迫使处于无法反抗状态的的张某交出金手镯及1300元现金,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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