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日期:2016-04-29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69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29.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的明确与固定

在再审申请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姜红海、马吉锋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203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允许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和固定,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审理和裁判,只要不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即不构成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

30.专利权人于侵权认定作出前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2014)民三终字第7号】(简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确认不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或者起诉期间发送侵权警告,发送侵权警告是其自行维护权益的途径和协商解决纠纷的环节,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允许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效益。

31.侵权警告的发送应限于合理范围,并善尽注意义务

在前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确认不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善尽注意义务。

32.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02号】(简称“星河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他人善意使用诉争名称的时间早于权利人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该使用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