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件审判之表格类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马琦与被申请人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唐长寿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6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品的独创性应体现在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或观点之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且不同以往。表格形式仍属于一般性的表格分类方式,表格内容的表达方式相对固定,不具备作品所应具有的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