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
——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4)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由于有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驾护航,它不仅不是政府的喉舌,反而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可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媒体对政府的舆论监督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无误。这样,新闻报道一旦有误,常常会引发涉及巨额罚款的诽谤大案,让新闻媒体吃不了兜着走。1964年的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一案,就是因政府官员控告“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犯有诽谤罪而引发的一个重大诉讼案。
(一)一份政治广告 引发一个诽谤官司
中国社会的传统是升官发财,美国社会的传统是发财当官。1961年,福特汽车公司总裁麦克纳马拉出任当时年薪为2万5千美元的国防部长一职,而此公当时在福特公司的年收入,薪水加上股票共高达100多万美元。30年后,美国最大的海洋石油工程公司——哈里伯顿公司总裁切尼也放弃128万美元的年薪和60万美元的其他补贴(并卖掉自己在该公司持有的、且正在上涨的4550万美元的股份),出任年收入仅为18万美元的副总统。不过,虽然当官期间根本发不了财,但淡出政界后,往往可以捞上一大笔。从George Bush政府中卸任后,切尼之所以可以成为大石油公司的老总,不过是因为那些董事们看中了切尼的“海湾价值”:作为国防部长,切尼在海湾战争期间与阿位伯产油国的王公贵族结下了“鲜血凝成的友谊”,而这家公司恰恰是海湾地区最大的石油工程承包商。Clinton当总统时年薪也就20万美元,但下台之后,凭着退休总统的头衔,他现在也可以大把大把地捞钱,其商业性公开演讲的开价是,海外20万美元一次,国内至少12万美元一次,两次演讲的收入就超过了当总统时的年薪。卸任14个月,仅演讲一项,至少已经挣了1000万到1500万美元,可谓“金口玉言”(注一)。现在,Clinton再也不需要靠朋友的资助来打风流官司了。但是,总的来说,美国人出任政府高级公职不仅仅是为了发财,主要是为了施展个人的政治抱负,或是为了扬名天下。
但扬名天下绝非易事。一来美国新闻媒体全是私营的,没有哪家报纸或电视台会天天在头条新闻中使劲儿地夸奖、吹嘘政府官员的政绩。二是那些新闻记者和选民极难伺候,他们一天到晚变着法儿地找当官儿的麻烦,各种批评、指责,甚至人身攻击和诽谤,常常把政府官员气得死去活来。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一不留神给气晕过去了,政府官员也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像平头百姓那样以诽谤罪起诉批评者并索取金钱赔偿。从这点上说看,政府官员整个儿就是一倒霉蛋,享受的政治待遇还不如平头百姓。甚至连与美国无关的外国领导人,美国的媒体也不放过。1983年2月“Time”(《时代》)周刊发文,指责以色列前国防部长、现任总理Sharon纵容黎巴嫩基督教民兵乱杀无辜,制造了1982年屠杀数百名巴勒斯坦平民的惨案。Sharon实在气不过,告到美国法院,但法庭却称,“Time”周刊的文章的确不实,但它并没有恶意,故Sharon声称的诽谤罪并不成立。Sharon之所以败北,是因为他遇到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案中订下的规矩。
这个故事还要从1950-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说起。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Brown案判决,宣布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黑人民权领袖Martin Luther King, J.等4名牧师,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New York Times”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heed their rising voices”(《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Alabama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及其领袖Martin Luther King, Jr.。
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在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前静坐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Alabama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Alabama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还是King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而且,有4名黑人牧师的名字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到广告的署名中。另外,警方对广告中“南方的违宪者”的提法特别恼火。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Brown案中,只是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未涉及其他领域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L. B. 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elected commissioner(民选市政专员),负责当地的警察局,虽然政治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却打上门来对号入座,先是写信给“New York Times”报社抗议(注二),继之干脆上法庭,控告Ralph D. Abernathy等4名在广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师(注三)和“New York Times”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在他的带头下,其他一些被批评的官员也纷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闻媒体,要求巨额赔偿。一时间,“New York Times”总计被要求索赔达5百万美元之巨。
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完全属于不同的州,才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现在,除了“New York Times”作为附带被告外,原告Sullivan和四名被名都是本州人,所以此案遂由充满偏见的当地法庭审理。而根据Alabama的法律,只要证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诽谤”,即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金钱上的损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由清一色的白人组成)判决被告“New York Times”应付原告50万美元名誉损失费。“New York Times”不仅不服,而且作为自由派的大本营,非常愿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闹大,否则,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
历时两年,这场官司才打到Alabama最高法院。“New York Times”的立场是,对报纸的诽谤罪裁定违反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New York Times”还是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Herbert Wechsler和前司法部长Herbert Brownell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更涉及到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公众自由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
(二)当官挨骂实属正常 舆论监督不受限制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本来,如此重要的判决肯定会由首席大法官Warren亲自起草,但他当时被Johnson总统任命为调查Kenneday总统遇刺(1963年11月22日)事件委员会的主任,忙得不可开交,分身乏术,只好把撰写判决书的任务交给他最信任的同事William J. Brennan, Jr.。
这里应该提几句这位以倡导公众自由、保护个人权利而闻名于世的大法官。Brennan来自New York旁边的New Jersey,成长在一个有8个孩子的天主教家庭。其父Brennan是来自爱尔兰的移民,原来是酿酒厂卖苦力的司炉工,后来积极投身到工会运动中。Brennan10岁时,目睹了父亲因为工会工作而被警察打得头破血流,这情景让他终身难忘。而他印象更深的是,父亲就此事不懈努力,告倒当地政府,讨回了公道。后来,老Brennan再接再厉,成功地当选为当地负责警察的市政官员(注一)。父亲的经历让他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而父亲的嘱咐更使他终身难忘:“无论一个人的地位多少卑贱,他都应该和富人一样,获得《权利法案》每一条款的同样保护”。
由于人口多,家庭负担重,Brennan从小就干送报纸、挤牛奶、灌汽油等杂活,因此对社会底层有较深的了解。由于学习成绩突出,他得以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念书,并且是哈佛学生法律援助社的成员。但就在法学院的最后一年(1931年),父亲去世,经济来源断绝,Brennan一度考虑退学工作,但在法学院的帮助下,他最终完成了学业。像很多法学院毕业生一样,他先是做律师,后来做法官,1952年成为New Jersey最高法院的法官。1956年,Eisenhower出人意料地任命他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原来,Eisenhower连着任命了两位共和党人作大法官,又有了第三次任命的机会,这次,他觉得应该任命一个民主党人,特别是天主教徒,以示超越党派政治。结果,一向被认为是温和派的Brennan正好符合条件。他在最高法院一干就是34年,成为Warren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导民权的一面旗帜,以致有学者认为他是“a principal architect of the Warren court's jurisprudence”(Warren法院司法实践的一位总设计师,注二)。一个莫大的讽刺是,Eisenhower这位最主张“无为而治”的保守派总统,先后任命的Warren和Brennan两位大法官却成为最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者!
在3月9日宣读的判决书中,Brennan首先指出了问题的重要性:如果Alabama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起诉那些评判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的话,那么,由第1和第14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公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breathing space’(呼吸的空间)”。
虽然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高高在上,但在50-60年代,他们对平头百姓的宪法权利却极为敏感,能够设身处地地了解他们批评政府官员时的难处。很显然,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批评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self-censorship’(新闻自我检查)。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蟑。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public officials(公职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actual malice”(真正的恶意)。什么是“actual malice”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言论自由和新闻独立,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根据最高法院对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以及它的确对自己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才能谈得上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比如说,Sullivan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New York Times刊登的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包括Roosevelt总统夫人在内的64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从“New York Times”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New York Times”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64位社会贤达的信任,“New York Times”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Sullivan有“真正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
虽然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New York Times”胜诉,但理由却不尽相同。Hugo Black大法官特别提出了他的补充意见,因为他是宪法第1修正案最坚定的支持者,主张尽可能宽泛地解释第1修正案所保证的各项公众自由,倡导并实践了“first amendment absolutism”(第1修正案绝对论,注三)。他的意见得到了William O. Douglas和Arthur J. Goldberg两位大法官的赞同。在补充意见中,Black再次表达了他对言论自由的坚定信念。他指出即使按最高法院的定义,“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他认为有必要对新闻界进行绝对的保护,诽谤罪成立的前提是言论者有‘恶意’,但这一要求对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护太弱。“因此,我投票推翻原判的惟一理由是几位被告有绝对和无条件的宪法权利在“New York Times”的广告中批评蒙哥马利市各级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我认为,一项随心所欲言说公共事务的无条件权利,是第一项修正案的最低保证。”言下之意,即便批评者有“恶意”,其言论自由也应当得到保护。
但即使有这种不同意见,Black仍高度赞扬Brennan的工作,他在庭辩期间给Brennan写了一个如下的便条:“你当然知道,尽管我的立场和我写的意见(与你不同),但是,我认为你在时报案上的工作实在出色。这一刻终于来到了,它注定是通向保护思想交流权利的一大步”。就在判决公布后几个小时,“New York Times”发表声明,称“法庭的意见使得新闻自由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有保证”。
针对当时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最高法院所申明的“真正的恶意”原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近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对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从宪政史的角度看,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这家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曾因报道Chicago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而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Illinois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
但是,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Illinois。而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同时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通常,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道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现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几乎使这些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1条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这不能不归功于“New York Times”律师Wechsler教授的远见卓识。在上诉过程中,他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受保护”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点,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限制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这一全新的解释方式成为宪法第1条修正案司法管辖的里程碑。因为最高法院不仅仅是重申了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它实际上是把传统上由各州用普通法管辖的诽谤罪也纳入到宪法的保护范围,“真正的恶意”几乎成为以后衡量所有类似诽谤案的一个标准。
“New York Times”案确立的这一原则起初只适用于担任公职的政府官员,但最高法院以后又通过其他几个判决(不过,最高法院此时不再全体一致,分歧很大),将“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扩大到为公众所知的人物,即public figure(公众人物)。
在1967年的Curtis publishing C. v. Butts案中,最高法院驳斥了New York Times案只适用于“seditious libel”(煽动性诽谤)的说法,再次强调New York Times案所确立的原则,是基于全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看法,即对公众事务的辩论应该是“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 open debate”(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因此,它的结论是,凡就公众事务而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性言辞,同样适用于“真实恶意”规则,这大大扩展了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在1971年的另外一个诽谤案Rosenbloom v. Metromedia, Inc.中,最高法院虽然认可了下级法院的裁定,但却没有一个多数意见,形成了“各说各的”多元意见。Brennan大法官提出,只要诽谤陈述涉及到“mater of public or general interest”(公众或普遍注意的问题),任何个人都可以受到时报案原则的保护。如此一来,不仅娱乐界的大腕,体育界的明星,而且工商界的大亨,学术界的精英,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怕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干见不得人的隐私。看来,作名人的确也有作名人的难处。
(三)最高法院新解释出台 普通人物骂不得
New York Times案原则及其随后的推广,完全解除了新闻界被控诽谤之忧,一些缺少自律的新闻媒体开始滥用这一宪法所赋予的特权,出于狭隘的利益考虑,对它们讨厌的各种人物,不遗余力地谩骂攻击,严重损害被戴上“公众人物”帽子的普通人物。而一些下级法院对公众人物的宽泛解释,让一些实际上的平头百姓受到诽谤后,告状无门,真可谓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于是,最高法院开始不得不注意这一问题,重新考虑“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在1974年的Gertz v. Robert Welch, Inc.案中,最高法院终于有机会,对自己的立场进行微调。
这起案子发生在1969年。当时,一名Chicago警察滥杀无辜,被法院判处谋杀罪。同时,受害人家属所请的律师Elmer Gertz还向该警察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Robert Welch, Inc.出版的、美国极右组织John Birch society(注一)的月刊“American opinion”(《美国舆论》)杂志,对此恨之入骨,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发表文章攻击Gertz,指责他是一名“列宁主义分子”,一个“共产党的头面人物”,在刑事审判中有意陷害被控的警察,其目的是为了摧毁当地的司法机关。这篇文章,严重损害了Gertz的名誉,致使其律师业务大受影响。为此,Gertz提起defamation(诽谤)诉讼。要求Robert Welch, Inc.赔偿50万美元。但联邦地方和上诉两级法院都以Gertz无法证明被告“真正的恶意”为由,根据New York Times案的先例,判其败诉。
几经周折,1974年案子终于上诉到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判Gertz胜诉。这一判决对New York Times案原则作了重大限制,裁定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为诽谤的陈述涉及到“公共关注”的事情。
由Lewis Powell, Jr.大法官宣读的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Gertz案涉及的问题的确是“public concern”(公众关注)问题,但是,这不足以构成被告就理所当然地获得宪法的保护。New York Times案原则及后来的延伸是正确的,但“在仅涉及出版和广播媒体利益时,它们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而且,我们相信New York Times案原则表明,即使在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案中,也存在一个(第1修正案)保护与各州有限权益之间的accommodation(协调)问题。”虽然最高法院死不认错,但它实际上是修正了Brennan在1971年案子中的极端立场。实际上,这里的理由很容易理解,试想一旦诽谤罪成立,新闻媒体就将付出赔偿,这样情况下,媒体最佳的选择便是“假公济私”,从保护自己私利出发,打着为公的旗号,要求宪法的保护,免除普通法中的诽谤罪之责。
法庭还认定Gertz算不上是公众人物,虽然他是一位出色的律师,在民权领域和法学界颇有声望,但并没有到达众所周知的地步,“我们不能轻易就认定,一位公民参加社区和专业领域的事务就可以随便说他公众人物”。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和公众人物不同,私人不愿主动在媒体上曝光,也没有什么渠道接触媒体,因此很难有效地反驳诽谤,更容易受到诽谤言论的伤害,因此,他们比官员和公众人物更有权利需要补偿。只要出示出版商和广播公司偶然散布的诽谤材料,而不一定要满足“真正的恶意”的标准,他们就可以根据各州的普通法,要求法院来为自己恢复名誉,并对其实际遭受的伤害给予补偿。法院表示,这类案件基本是各州普通法的管辖问题,“在执行对私人名誉伤害的赔偿方面”,各州拥有“令人信服和合法的权益”。
但是,为了保证各州的这一权益和New York Times案原则的平衡,最高法院也裁定,对伤害人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的伤害”。如果私人原告还要求法院对诽谤者处以罚款(punitive damages),则必须提出“真正的恶意”的证据(注二)。不过,Gertz有个明显的弱点,就是它没有说明,为什么让宪法来代替普通法中的诽谤原则,适用到所有涉及私人原告的案子。1985年,最高法院又开始缩小Gertz案的适用范围,它在Dun & Bradstreet v. Greenmoss Builders案中裁定,适合Gertz案所确定的标准的案子有两个条件,即尽管当事人是私人,但所涉及却是“publice concern”的事情。
(四)名誉官司依然存在 新闻界特权牢不可破
美国最高法院对“New York Times”案的判决是否有失均衡和明智,美国学术界的相关评论褒贬不一、见仁见智。但对美国新闻界而言,New York Times案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判决,它实际上是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各类新闻报道大开绿灯,为新闻媒体“敢把总统拉下马”式的新闻调查和报道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越战期间,CBS(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新闻主播Walter Cronkite对Johnson总统越战政策的无情抨击和谴责,是美国国内反战运动日益高涨和Johnson总统被迫放弃竞选连任机会的一个重要原因。Johnson总统悲哀地承认,即使参加竞选,他也不会有任何机会取胜,因为“if I lost Cronkite, I've lost middle America”(如果我失去了Cronkite,我就失去了半个美国,ALIEN译)。1972年至1974年,“Washington post”(《华盛顿邮报》)记者Carl Bernstein和Bob Woodward对水门丑闻的调查和揭露,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导致Nixon总统的辞职。
越战失败和水门丑闻构成了当代美国社会的两大创伤。痛定思痛,一些政界要人纷纷把谴责的矛头指向新闻界,对越战和水门事件时期的“新闻失控”痛心疾首。Nixon曾经声称,我们最糟糕的敌人看来是新闻界。前侵越美军司令William C. Westmoreland引用拿破仑的名言说:“三份不友善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为可怕”。多年之后,为了教训一下过分“自由化”的新闻界,已退休的Westmoreland将军为了一桩诽谤官司,不惜与CBS对簿公党。
这桩诽谤官司的起因,是CBS在1982年1月播出的一部电视文献纪录片。这部题为《无数的敌人》的文献片透露,当年Westmoreland将军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五角大楼提供了虚假情报,夸大了北越军队的作战实力,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Westmoreland将军大怒,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CBS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亿2千万美元。虽然四年后Westmoreland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CBS已破费了总数高达200万美元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道一旦涉及政府官员的名誉,还是悠着点儿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不能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有美国军方在背后撑腰,加上一个保守派基金会的财政支持,闲赋在家的Westmoreland将军既有财力又搭得起时间,可以跟“无冕之王”过上几招。可是,一般人物要跟新闻界较量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本文作者之一任东来的一位美国朋友M,原来是美国国防大学研究中国军事问题的头号专家,因业务关系与中国驻美大使馆武官处有些往来。“Washington Times”(《华盛顿时报》)的一位专栏作家,对中国抱有偏见,便抓住这一点,公开指责他是中国间谍。2001年夏天,任东来在夏威夷曾亲自问他:“你为什么不上法院控告他诽谤罪,难道你是公众人物?”此公回答道,他算不上公众人物,他曾经和律师非常认真地讨论过打官司的问题。律师称,如果要打赢这场官司的话,可能需要4——6年的时间,要花费60——100万美元,而胜诉的可能性只有50%。在这要的巨额成本面前,一般的人只能吃哑巴亏。
同年,在与“Los Angeles Times”(《洛杉矶时报》)外交专栏作家Thomas Plate交流时,任东来再次提到这一问题。Plate认为,M的无所作为是明智之举。因为打赢这类官司需要三个条件,一要证明是不实之词,二要证明怀有恶意,三要证明受到实际伤害。而M现转到夏威夷另一个国防部的研究机构,而且晋升了,这就证明没有受到伤害。而且,新闻界很容易把M搞成一个公众人物,它只要设法采访M,然后发表采访记,M立马会成为公众人物,这样官司必输无疑。
这就是美国新闻界,成事有余,败事也有余。美国新闻界最得意的一点是它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但这也为人所嫉恨和诟病。因为在美国,作为一个行业,受到宪法保护的只有新闻界这一家,别无分店。它虽然享有这一特权,但并没有特别的责任,也无更高的道德追求,仍然和其他行业一样,以追逐盈利为目的。那么,又有谁来监督新闻界的所作所为呢?为了扩大报刊的发行量和广播电视的收听收视率,新闻界可以钻天打地洞,甚至可以把Nixon拉下马,把Clinton弄得斯文扫地。但是,为了防止读者和听、观众的减少,它却极少承认诽谤、赔偿受到它伤害的小民;为了防止投资者的不悦,它似乎也不那么积极调查和揭露华尔街的黑幕。而在自我监督方面更是差强人意。可以想象,有哪一家电台或报社愿意家丑外扬,影响收视率和发行量呢?有利益冲突就必须回避,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起码治理准则。可是,这条在美国新闻界有时却行不通。
不过,美国新闻界存在的多元和多层次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就媒体形式而言,有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就区域而言,有全国性、地区性、州内和城镇的媒体。受媒体伤害者有时就可以利用这一点,作到“东方不亮,西方亮”。各家媒体,特别是一般所称的严肃媒体,比较注意自律,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信誉,一般比较注意小心行事,不敢胡来。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New York Times”、“Washington Post”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用了向保险公司抽保“诽谤保险”的办法。至于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顾问,又买不起诽谤保险的小刊小报,一旦打输了大的诽谤官司,那只能是倾家荡产、关门收摊,自哀自怜了。
(选自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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