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v. O. J. Simpson(1995)
橄榄球超级明星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Simpson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dream team”(梦幻律师队)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中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血证如山”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员全体成员,把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这场为全球媒体瞩目一时的“trial of the century”(世纪审判),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Simpson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Los Angeles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Simpson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Simpson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Simpson。
(一)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
谈起Simpson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Simpson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Mike 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Simpson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Tyson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那么,何以Tyson落入正义之网,而Simpson却能逍遥法外呢?
有一种解释是,Tyson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Simpson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Simpson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Simpson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Simpson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Simpson于1947年生于San Francisco的黑人贫困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他先后在New York Buffalo Bills(水牛城鹰嘴队)和San Francisco 49ers(旧金山淘金者队)担任主力,创造过一人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纪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退出体坛后,Simpson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在电影“naked gun”(《裸枪》)和“killer force”(《杀手势力》)中扮演主角;在ABC(美国广播公司)和NBC(国家广播公司)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Hezz担任形象大使。另外,由于英文橙汁(orange juice)一词的缩写恰好与Simpson名字的缩写O. J.一样,所以Florida一家饮料公司特意邀请他拍摄橙汁的促销广告,使O. J.这个英文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
Simpson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Michael Jordan和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Simpson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Simpson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Nicole Brown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Simpson与Nicole结婚后,因Nicole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Nicole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Simpson对她拳打脚踢。
Simpson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任何个人好感。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Simpson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Simpson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dead lock”(死锁)现象,即所谓“hung jury”(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Simpson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
那么,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然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惟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Simpson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Simpson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二)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尽管Simpson案是所谓世纪大案,但是,从这个凶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Los Angeles city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实在令人不敢恭维(注一)。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对这个谋杀案的结局产生了极大影响。
(1)忽视现场斟查常识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点50分,在Los Angeles city西区Bundy街,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使一对散步的美国夫妇心生疑惑,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他们吓得魂不附体,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门,想借电话报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门声,却把宅主吓得半死,以为来了劫匪,便立刻打911电话报警。Los Angeles city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宗恶性人命案后,他们便呼叫重案处的刑警前来增援。
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Nicole,是黑人橄榄球明星Simpson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岁,名叫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侍者。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Nicole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喷着鲜血;Goldman身中3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Simpson和Nicole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
死者身份辨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Keith 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Simpson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Simpson着手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警方考虑到Simpson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中。这时,一位名叫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Nicole被Simpson殴打后报警,Fuhrman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Simpson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Philip Vannatter警长便率领Fuhrman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Simpson住宅。
Bushey局长的这一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因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Bushey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Simpson,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Simpson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察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Simpson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
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跚跚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有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Nicole的右手指纹,而且对Nicole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Nicole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Simpson与Nicole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Nicole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准确性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注二)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Nicole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Nicole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Nicole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Goldman,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Simpson,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Nicole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2)警方涉嫌非法调查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Simpson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Fuhrman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Fuhrman高声叫Vannatter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Vannatter和另两位警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想当年,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权力,任意搜捕和祸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或扣押状”。西谚中“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就这样具体地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Weeks v. United States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排除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这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exclusionary rule”(排除规则)。1961年,最高法院在Mapp v. Ohio案中规定,“exclusionary rule”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首先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法官如果违规颁发搜查证,将面临被弹劾和遭到刑事起诉的危险。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规定千变万化。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辩方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战警方搜查和采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比如,警察拦截和搜查平民违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驾车,则警察有权拦截驾车人并开出罚单。但如果警趁机要求搜身和搜车,则驾车人有权当场拒绝。可是,如果警察无意中在车后座发现了类似大麻的烟蒂,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搜车?如果警察搜遍全车后没发现毒品,却意外地发现了非法枪枝,那么,警方的搜车行动是否违宪?搜获的非法枪枝是否能作为呈庭证据?对于这些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在法庭审判时审时度势,酌情裁决。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犯罪率急剧上升,“exclusionary rule”遭到美国社会各界极大指责。批评者认为,过于严格地实施“exclusionary rule”,将会给警方破案造成极大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仅仅由于警粗心大意或急于求成,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逍遥法外。Nixon总统执政后,先后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职,试图推翻或修正“Warren法院”那些对罪犯“心慈手软”的判例。此后,最高法院对“exclusionary rule”的解释略有改变。1984年,在United States v. Leon案中,最高法院规定,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good faith”(良好诚信)和“reasonable belief”(合理相信),法院在审案时可以引用搜获的证据。
在Simpson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侦查经验。对于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规,他们恐怕比初出茅庐的律师还要精通。他们都应明白,United States v. Leon案的裁决虽然对警方有利,但这个判例对所谓“good faith”和“reasonable belief”的解释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体坛巨星Simpson涉嫌杀人一案,毫无疑问将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为了防止被辩方律师钻空子,警方应当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Simpson案中,从当时Fuhrman警官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reasonable belief”。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Simpson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Simpson住宅进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Fuhrman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Simpson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
决定进入住宅后,Fuhrman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Simpson的哥们儿,名叫Kato Kaelin。他告诉警察,Simpson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第二间客房。当刑警们把Simpson女儿从梦中敲醒后,Vannatter赶紧向她询问Simpson的去向。她回答说,父亲已于昨夜赶搭飞机到Chicago,参加一场Hezz公司很早就已安排好的高尔夫球商业比赛。警官当即打长途电话给Simpson,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Simpson闻讯大惊,表示将迅速赶回Los Angeles。
当Vannatter等人询问Simpson女儿和打电话时,Fuhrman在隔壁单独盘问Kaelin,打听昨晚有无异常情况。Kaelin称,大约在晚上10点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Fuhrman疑心大起,立即单枪匹马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Fuhrman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他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Fuhrman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Simpson是凶杀嫌疑犯,便宣布Simpson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调查中,Fuhrman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Simpson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Fuhrman独自一人在Simpson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给警方造成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可以用电话或其他现代化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Simpson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Simpson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suppressed evidence”(压下不用的证据),不能在审判时呈党。但法官在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Fuhrman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在住宅内搜查?辩方借此怀疑,Fuhrman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6月13日中午12点,当Simpson从Chicago匆忙赶回Los Angeles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Vannatter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Simpson便随口答应。这时,Simpson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Simpson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在盘问开始之前,Vannatter向Simpson宣读了“Miranda warnings”,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Simpson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
照常理,如果Simpson是杀人凶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就是借他10个胆,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Miranda warnings”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是,Simpson并没这样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费了单独审问Simpson的千载良机。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们似乎已习惯于榆木疙瘩般一声不吱的嫌犯,极少碰到过嫌犯自愿放弃沉默权的好事,结果,把盘问嫌犯的谋略和技巧忘得一干二净。在审问过程中,两位刑警非常客气,没有盘问Simpson在案发之日的具体行踪,他们提出的问题既缺乏逻辑又不连贯,远远低于警校低年级学生的水准。按常理,警官们应当刨根问底,穷追猛打,尽可能套出更多的口供,把盘问一直进行到Simpson不愿回答问题或请求律师在场时为止。可是,警官们竟然草草收兵,主动结束了审问。这样,警方既没得到任何破案线索,也没得到任何可以用来起诉Simpson的口供。为此,事后主持起诉的检察官气得七窍生烟。
在审问过程中,Vannatter告诉Simpson,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Simpson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Simpson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Simpson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EDTA)。这时,Vannatter注意到,Simpson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现象。Simpson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Simpson同意后,Vannatter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Simpson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Simpson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得到Simpson的血样后,Vannatter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之外的凶杀案现场。说出来可能没人敢信,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Vannatter那天手持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后,才磨磨蹭蹭地将血亲交给正在现场取样斟查的刑事检验员Dennis Fung。在诞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Vannatter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Dennis Fung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Cochran把Vannatter和Fuhrman贬称为一对大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Vannatter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Simpson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1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1.6毫升的Simpson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疑,Vannatter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三)公路追捕与刑事起诉
警署审问和抽取血样之后,Simpson得知自己已沦为头号嫌疑罪犯。为了避开新闻媒体的骚扰,他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位于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dream team”。他借用橄榄球术语,给自己挂上了球队老板兼指导的头衔。负责协调指挥全队进攻的“quarterback”(四分卫)角色,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Robert Shapiro担任,他曾出任Hollywood影星Marlon Brando(马龙·白兰度)的律师。冲锋陷阵的跑锋要职,由著名黑人律师Johnnie Cochran担任,此公在70年代出任过Los Angeles city副检察长,后来下海开业,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曾帮助摇滚乐巨星Michael Jackson打过官司。
Shapiro律师人脉极广,颇有运筹帷幄之才。他从Boston请来了著名刑事律师Lee Bailey,此公被誉为美国律师界最拔尖的盘诘高手之一;从New York请来了Barry Scheck律师,他是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从阿尔巴尼请来了解剖和法医专家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Kennedy总统被刺案中担任首席法医。由于Simpson案的管辖权属于California法院,应用California法律和司法判例,Shapiro邀请California法律专家、California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Gerald Uelmen入伙,他曾为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即著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的主角Daniel Ellsberg担任过辩护律师。
阵容如此强大,Shapiro仍不放心,由于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Shapiro又说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Alan Dershowitz加盟。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Arthur Goldberg的法律助理,是全美声望极高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为了确保胜诉,Shapiro又叫上了Connecticut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钰博士出任专家证人,此公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以精湛、独特的刑事侦查和证据鉴识技术享誉国际警界,因履破奇案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此外,Simpson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注),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据行家估算,维持“dream team”正常运作的全部开销,至少应在600万美元上下。
6月17日上午8点,即案发5天后,根据现场血迹化验和DNA测试结果,检方决定立案起诉Simpson。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点准时投案自首。此时,“dream team”中的Shapiro律师、Baden博士、李昌钰博士等人正在向Simpson了解案情,从他身上采集头发和血液等检验样品。Shapiro以Simpson情绪低落、心理不稳为理由,请求警方延缓几个小时。上午11时,警方拒绝了延缓的请求,并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Simpson。
中午12时左右,当刑警赶到豪宅时,Simpson突然失踪了。临行前,他留下了一封诀别信,信中说:“我与Nicole之死豪无关系。我爱她,一直都非常爱她,而且将永远爱她。如果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的话,那只是我爱她太深。”结尾写道:“请不要为我悲伤,毕竟我一生辉煌,又有好友无数。请大家记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这个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下午3时,警方在电视上公布了Simpson的照片和汽车牌照资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缉犯。Shapiro律师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宣读了Simpson的诀别信,并在电视上请求Simpson不要轻生。
那么,Simpson打算远走高飞、畏罪潜逃吗?似乎不太像。当天下午5点56分,警方在California高速公路上发现了Simpson的白色野马车。在长达约6个小时的时间中,他乘坐的越野车一直在Los Angeles市郊徘徊。据Simpson自己解释,他只是到安葬Nicole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绝。驾车司机是Simpson的铁哥们兼队友柯林斯,他一边驾车一边用汽车电话与警方通话,声称Simpson此时躺在后坐,手持枪支,情绪沮丧,如果警方强行截车捕人,Simpson有可能会自杀。
6月17日下午,恰好是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总决赛的第五场,New York Knicks(尼克斯队)大战Houston Rockets(火箭队)。笔者那天球赛看得正来劲儿,没想到,当警方发现了Simpson的越野车后,全美各地电视台突然临时中断节目,画面一律改为现场直播警车跟踪白色野马车的实况,真让人扫兴。这时,Simpson终于开始与警方对话,他同意束手归案,但要求先回趟家,跟没娘的孩子打声招呼。警方担心出人命,便同意了他的请求。这样,白色野马车在直升飞机和数十辆警车护送之下,浩浩荡荡地缓缓开回了Simpson的家。Simpson与孩子家人见面并短暂交谈后,警察便将他押上了警车。一场全球瞩目的高速公路大追捕,终于降下了帷幕。
世纪大案开场后,面对辩方的豪华阵容,检方派出了最具实力的检察官出场应战。主持起诉的是“常胜女将”、副检察长Marcia Clark,她主持起诉过20多宗杀人重罪案,从未输过一次。由于辩方聘请黑人律师担任重要角色,检方遂指派助理检察官Christopher Darden出任Clark的副手,他是检方阵营中综合素质最佳的黑人检察官。此外,Los Angeles市检察长亲自坐镇,在幕后协调指挥。他先后调集了50余名久经沙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刑事律师参加案情分析和起诉准备。联邦调查局以及Los Angeles和Chicago警方调遣了数百名刑警和刑事检验专家参与破案和现场勘查。据专家估算,检方为了与“dream team”过招,至少破费了纳税人800多万美元巨款。即使是有钱有势的富人,在面临国家强大的专政机器时,也难免相形见绌。
“dream team”踢出的开场球,是要求此案由市区中心的Los Angeles市法院审理。其原因是,案发之地的西区,白人居民较多,而市区中心黑人居民占多数,随机抽样选出的陪审团成员将以黑人为主。检方对此虽然不太情愿,但由于两年前,白人占多数的陪审团在受害人为黑人的Rodney King案中,判决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无罪,结果在Los Angeles地区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大暴乱。为了防止因种族因素再次闹事,检方只得同意改变管辖法院。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国被关入日裔集中营。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这样,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闹事也没啥理由。实际上,Simpson案从一开始就已与种族问题有了难以解脱的瓜葛。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Simpson预谋杀妻,做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Simpson对Nicole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Nicole对Simpson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Goldman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Simpson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Simpson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Simpson当晚要赶飞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另外,对Simpson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手执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仅会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辩方认为,Nicole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Nicole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Goldman与Nicole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Nicole的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Ferrari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Goldman工作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四)“血证如山”破绽百出
世纪大案开场后,引起全美各界的极大关注。根据美国联邦和California的证据法,刑事案中的证据一般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某证人如庭作证,声称他亲眼看见凶手用利刃杀了受害者,这就是直接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以直接方式,而必须以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在凶杀案现场发现了血迹或指纹,这就是间接证据,或者说是旁证。Simpson案没有目击证人,检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迹、手套、袜子和血液化验结果等间接证据来指控Simpson,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旁证案件”。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弄,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Simpson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Vannatter警长身携Simpson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Simpson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Simpson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血迹证据令人生疑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Simpson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Simpson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Simpson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Simpson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Simpson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Simpson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Simpson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Simpson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但是,辩方律师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裤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被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左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照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诉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Simpson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其次,从现场斟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Goldman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Goldman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Simpson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发现了Simpson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Simpson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血迹,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Los Angeles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不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Scheck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2)手套证据疑云密布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Fuhrman在Simpson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Fuhrman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Fuhrman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Fuhrman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Fuhrman来到凶杀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Simpson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Simpson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Simpson对自己住宅的旁方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他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警方在凶案现场和Simpson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Simpson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Simpson的血迹。这说明,Simpson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Simpson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Simpson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Simpson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Simpson。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可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五)辩方打出“种族牌”
Simpson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Fuhrman警官。案发之夜,这们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Simpson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Fuhrman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年到1986年期间,Fuhrman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Fuhrman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Fuhrman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Fuhrman,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Fuhrman的证人资格。Simpson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怪罪主审法官。
针对辩方使出的损招儿,黑人检察官Darden恳请伊藤法官公正裁决,将“种族牌”踢出法庭。他强调:“‘黑鬼’是英语中最肮脏、最下流的冒犯字眼儿。在本案中,在这个法庭上,绝对不能允许它存在。这件事与寻求本案事实真相毫不相关,它只能起到一个作用,那就是使黑人陪审员恼火。”“辩方打出这张种族牌,不仅会改变本案的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个形势都会随之大变。”辩方律师Cochran则反驳说:“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注视下,每天都忍受着欺侮的境遇,但他们仍然信任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声称种族问题会影响黑人陪审员的公正判决,这才是绝对的冒犯。”面对这个复杂而第三的大难题,伊藤法官权衡再三,最终裁决辩方可以盘诘Fuhrman在10年之内是否使用过冒犯之词。
可能有人会纳闷,Fuhrman在过去10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Simpson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Fuhrman在“黑鬼”一事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Simpson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Fuhrman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California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他证词也视为谎言。1996年,California上诉法院在著名的Vallbona v. Springger案中,再次明确重申了这一证据规则。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Lee Bailey一上来就质问Fuhrman:“在过去10年之中,他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Fuhrman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Fuhrman只得帮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Fuhrman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Fuhrman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Fuhrman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之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Fuhrman,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Fuhrman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Fuhrman自吹自擂:“我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Fuhrman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愣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Fuhrman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可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分录音。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Uelmen声色俱厉,重炮猛轰Fuhrman:“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Fuhrman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Miranda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Cochran指出,Fuhrman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Fuhrman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Fuhrman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Simpson案结束后,Los Angeles city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Fuhrman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Simpson被无罪开释,执法者Fuhrman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六)“超越合理怀疑”的深思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Simpson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Clinton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Los Angeles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陪审团裁决结果:Simpson无罪。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和Fuhrman警官作伪证,Simpson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美国证据法权威John H. Wigmore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可能有人会问:究竟谁是杀人凶手呢?Simpson是不是比窦娥还冤呢?这两个问题很难回答。通过Simpson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一味强调程序公正,常常会出现忽视寻求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弊端。因为任何事先规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准确地预计未来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具体个案。在世纪审判中,Simpson之所以被无罪开释,并非由于他向法官和陪审团行贿或违反诉讼程序,而是由于“dream team”善于钻空子,充分利用检方和警方的失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判例和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地挑选检方呈庭证据和警方证人的种种疑点,成功地为被告开脱罪名。而这些法律和程序在制订之时,根本不知道有Simpson其人。
事实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可能得益一时,但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应当强调的是,美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固然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不存在那种完美无缺、值得人们奋斗终身的伟大制度,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不们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斯大林执政时期,一起恶性杀人案发生后,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下令限期破案。在发往各地的通缉令中,附带三张摄自不同角度的嫌疑犯照片,一张正面,一张左侧面,一张右侧面。一周之内,相貌酷似照片的三名嫌疑犯同时落入法网。酷刑逼供之下,三名嫌疑犯都“如实”招供了畴。坦率地说,在这种宁枉勿纵的体制下,普通罪犯一般很难轻易逃脱法网。可是,正是在这种忽视正当程序和监督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开国元勋屈死刑场;数百万无辜公民陷入冤狱;特权阶层和秘密警察胡作非为;小民百姓的自由、财产和尊严遭到无情践踏。国家机器沦为保护特权和腐败的工具。苏联衰落的历史教训,极为惨痛深刻。
Simpson案结束后,Clark检察官出版了回忆录,版税收入高达300万美元。后来她干脆辞去公职,成为小有名气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经她多次邀请,“dream team”中的李昌钰博士以嘉宾身份,出席了她主持的一次谈话节目。节目一开始,她咄咄逼人地问道:“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是Simpson的,但是您为何仍然帮助Simpson作证?”李昌钰回答:“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问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帮沾到我的裤子上,回家后,我太太发现了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他就查问我今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您的头发为何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Holmes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珠者诛,窃国者候”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rule by law)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rule of law)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但是,9.11事件对美式民主和自己观念造成极大冲击。为了使政府执法和司法部门更有效地打击和审判恐怖分子,很多美国民众尽管内心不甚情愿,但不得不同意出让一些以前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美国社会中保守主义思潮抬头,总统和联邦政府执法部门的权势有所加强。这种全新现象和趋势将对未来美国宪政体制的发展造成哪些影响,人们将拭目以待。
(选自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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