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仍购买 盗买双方同获刑
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可见人们对身边小偷厌恶的程度。可在小旅馆内上班的唐某,不仅不对身边的小偷“喊打”,竟然还多次帮着窃贼收购和销售赃物,结果双双触犯法律获刑。1月2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6月的一天,赵某窜至南阳市人民北路一小区内,盗窃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300元价格卖给在小旅馆上班的唐某,唐某又将该电动车以500元价格卖给李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00元。同年6月中旬,赵某再次来到该小区,盗走一辆红色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以300元价格卖给唐某,唐某将该电动车以500元价格卖给刁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00元。据查证,在2015年6月至7月间,赵某又先后到该小区盗窃了二辆电动车,并分别以300元和7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经鉴定,该二辆电动车价值700元和2600元。
另查明,赵某在2013年7月15日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李征宇 常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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