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的前提,应当是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
——如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抵销主张未与对方达成一致,抵销数额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不应认定具备抵销的条件。
标签:股权转让|付款责任|债务抵销|债务数额
案情简介:2007年,王某与马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马某投资3500万元,取得王某实际投资煤矿的股权30%。2008年,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以6750万元受让马某所持煤矿30%股权。王某随后所出具的承诺书载明了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因王某未依承诺书约定支付余下2001万元,马某起诉。王某提出以投资协议中马某欠款主张抵销,但关于投资款的支付数额,双方存在争议,王某亦无证据证明马某所欠具体数额。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依该规定,债务抵销的前提应是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②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后的承诺书中,双方均未约定在抵销此前投资协议项下义务,双方之间亦无就王某主张的抵销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据,王某主张投资协议项下欠款,既未经双方清算达成合议亦未经生效判决确认,在本案中亦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故本案不具备抵销条件。③股权转让协议及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因王某尚欠2001万元股权转让款占合同总标的29.64%,该违约比例尚不构成《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主要债务没有得到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为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股权转让协议以继续履行为宜。④经法院释明,马某同意在股权返还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由法院径行判决王某支付剩余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该诉讼请求与返还股权之诉系基于同一原因产生,故王某针对返还股权纠纷提出的抗辩理由同样适用于支付剩余转让款之诉。判决王某支付马某尚欠股权转让款2001万元、违约金1400万余元。
实务要点:债务抵销的前提应是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如当事人提出的抵销主张未经双方清算达成合议、未形成书面约定,亦未经法院判决确认,其抵销数额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不应认定具备抵销的条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6号“马某与王某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见《债务抵销的前提应当是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马志明与王振雄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审判长贾纬,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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