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对账行为可中断时效

日期:2016-02-07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4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对账行为可中断时效

——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自对账之日起两年内,一方主张对账所确认债权的,应认定未超诉讼时效期间。

标签:诉讼时效⊙催收凭证⊙对账⊙长期购销关系

案情简介:1980年始,轮胎公司即与化工公司有购销往来。2005年8月,双方经对账,确认化工公司尚欠轮胎公司货款700万余元,并注明“对未对账款项,继续查找原因”。2007年6月,轮胎公司起诉。

法院认为:轮胎公司与化工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货物买卖关系,双方在2005年8月通过对账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双方对账的2005年8月起算,至轮胎公司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经过。

实务要点: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自对账之日起两年内,一方主张对账确认的债权的,应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80号“某化工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汇票委托书回单只能证明委托银行出票,尚不足以证明向收款人交付汇票或者收款人收到汇票款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与青岛盛橡汇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油化工联营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杜军、骆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2013:311)。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