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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日期:2016-02-07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408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债权人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

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债权转让⊙承诺偿还⊙重新确认

案情简介:1997年12月17日,器材厂所欠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直至1999年12月31日才向器材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2000年7月,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三方所签《债权转让协议》中,器材厂承诺向资产公司清偿包括该笔借款在内的全部债务的本息。

法院认为:银行于1999年12月31日向器材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前,无证据表明其催收过该笔借款。因上述合同载明还款日期是1997年12月17日,故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在2000年7月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器材厂承诺向资产公司清偿包括该笔借款在内的全部债务本息,可视为器材厂对该笔债务的重新确认。资产公司承接该项债权后,于2002年4月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就上述债权向器材厂主张权利,再次形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器材厂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37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营口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营口无线电器材厂、营口报警设备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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