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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转让仅发生股权变更,应认定有效并继续履行

日期:2016-02-06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237次 [字体: ] 背景色:        

煤矿转让仅发生股权变更,应认定有效并继续履行

——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但实际履行中仅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应认定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标签:股权转让⊙合同性质⊙采矿权⊙继续履行

案情简介:2008年,陈某等与煤业公司股东燕某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等受让燕某等全部公司股权及部分煤矿区域产权、设备、采矿许可证等资产。其后,陈某及其指定第三人取得80%股权并办理过户后以煤业公司采矿证实际经营,因未支付余下转让款致诉。燕某主张转让合同包含采矿权转让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虽约定了股权及资产转让内容,但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仅实际转让了煤业公司股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涉案采矿许可证仍登记在煤业公司名下,该采矿权应属其所有,故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应认定陈某等人并未受让煤业公司采矿权。认定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况,该协议有效。合同签订后,陈某等依约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燕某等人将80%股权过户至陈某及其指定的他人名下,并将煤业公司相应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陈某等人,当事人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大部分内容,陈某等人已接管煤业公司并已实施了多年的经营管理,故判决本案当事人继续履行,符合双方通过协议确定的订立案涉协议的预期目的。

实务要点: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但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64号“燕某与陈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燕子堂、康正君、艾绍宏、严玉春、薛金军与陈秀光、韩建厚、林秉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刘崇理、曾宏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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