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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股权整体转让并非采矿权转让,应为有效

日期:2016-02-06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377次 [字体: ] 背景色:        

矿山企业股权整体转让并非采矿权转让,应为有效

——矿山企业全体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并过户给由受让方安排接收的人,应认定涉及变动的是股权而非采矿权等资产。

标签:合同效力⊙采矿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性质

案情简介:2009年,实业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公司收购协议》,由实业公司整体收购化工公司,随后化工公司全体股东将股权过户给实业公司安排的周某等人,并办理了公章、财务手续及其他公司文件移交手续。化工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办理了续期,但仍在化工公司名下。2010年,化工公司原股东诉请周某等人支付余下收购款。实业公司抗辩称采矿权转让未办审批,《公司收购协议》未生效。

法院认为:案涉《公司收购协议》约定化工公司全体股东将股权过户给实业公司指定的人,并约定了收购对价、股权过户及资产移交等内容,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合法有效。实业公司主张按《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收购协议》未生效,因本案法律关系涉及变动的是股权并非采矿权等资产,上述法律对矿山企业股权变动并无限制性规定,故不应适用上述法规。

实务要点:当事人之间签订《公司收购协议》,约定矿山企业全体股东将股权转让并过户给受让方指定的人,并约定收购对价、股权过户及资产移交等内容,因协议涉及变动的是股权并非采矿权等资产,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86号“周某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依据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处理其间争议——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卫军与杜红亚、李占云、高冠生、徐良庆、袁建明、周健股权转让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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